Z全面!2022年池州市高企认定奖励及申报流程、条件

许兵凯 / 2022-08-01 1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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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的小伙伴还在找怎么认定高企和认定高企的奖励了吗,这里小编已经为你整理了池州市各区县的奖励以及申报流程和条件哦,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以下专人指导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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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涛科技:专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打造一站式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技术转移、创业孵化、融资上市等技术服务,具体如:专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评价、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技术成果交易、“科创板”挂牌等。公司服务范围涵盖机械、电子、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

(一)池州市:

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支持3万元。

2、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0万元(补助资由市与县区政府、管委会按1︰1比例承担)。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组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的,直接确认资格并享受认定奖补政策;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予以支持。

4、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条件及时享受优惠。

5、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上市的,分阶段给予补助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补助100万元;在四板挂牌或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非股改挂牌的补助10万元,挂牌后再股改的再补助20万元;对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按发行额度2%、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补助。

 

(二)东至县: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支持3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并拓展险种范围(在省补助范围内的险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青阳县: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支持3万元。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与县区政府、管委会按1︰1比例承担)。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组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的,直接确认资格并享受认定奖补政策;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予以支持。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条件及时享受优惠。

(四)石台县

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按市支持同等额度奖励 10 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五)贵池区

1、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支持3万元。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组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的,在有效期内的,直接确认资格幵享受认定奖补政策;对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予以支持。

4、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条件及时享受优惠。

5、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奖励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在四板挂牌或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非股改挂牌的奖励10万元,挂牌后再股改的再奖励20万元;对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按发行额度2%、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奖励。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9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10.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上述证明材料由中介机构在省网上传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附上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1. 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 注册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对涉密企业,须将高企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 查阅确认。企业申报材料由“国网”直接导入“省网”,无需在“省网”重复提交,申报企业须于申报截止时间10日后,登录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阅确认导入的申报材料情况是否清晰完整。登录省网需注册,并选择所在市科技局作为注册审核机构。

(二)中介机构注册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在省网注册登记,并上传中介机构承诺书和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已注册的中介机构如需更新证明材料,用原用户名和密码重新登录上传提交。

(三)各县区审核推荐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由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于申报截止时间前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确定推荐的企业在省网的申报信息由市科技局负责提交。

四、申报时间

今年全省高企认定分两批组织评审,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预审材料报送时间: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分别于2022年5月25日前(第①批)、8月15日前(第二批)集中将企业预审材料1份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窗口。同时报送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行文的推荐函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盖章)4份(见附件4),推荐函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的扫描件和电子版

(二)推荐上报省认定办:市科技局会同税务局、财政局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推荐上报。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三)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Z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四)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国网的申报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系统内上传的所有证明材料须采用PDF格式;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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