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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章 总 则
第①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一体化发展,加强政府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公共财政专项支出管理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科技创新,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的原则,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对象
第四条 研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产业发展技术支撑、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环境建设和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科普惠民、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项目及任务。
第五条 研发资金主要支持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六条 研发资金根据科技计划的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包括定额资助、资本金投入、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科技金融资助等。
第七条 定额资助主要支持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委托任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其中重点项目单项支持额度Z低为 5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支持额度Z高为50万元。资本金投入、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科技金融资助等支持的项目,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研发资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九条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2)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3)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技术引进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用于引进必要的国外先进适用技术费用。
(7)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9)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10)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1)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聘请海外专家来华进行合作研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讲学等支出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海外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应当与国内同等水平人员的标准相一致。
(12)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发放专家咨询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到咨询专家指定的本人在银行系统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卡、活期存折),单位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专家咨询费。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以上费用中列支的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开展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条 研发资金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其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指南的制定、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以及根据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以研发资金为来源设立的科技专项资金,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成都科技网(www.cdst.gov.cn)上发布项目申报(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程序提出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每年7月为节点评审一次。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备选。列入年度研发资金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遴选。
第十三条 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应同时编制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拟安排实施的项目及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确定项目安排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以下审批程序报批:
1、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
2、项目经费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市科技局在中期项目监理时予以确认。人员费、技术引进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管理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六条 研发资金实行合同管理。项目预算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资金按合同书规定拨付和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政府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研发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未完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执行完毕的项目结余经费,其中财政研发资金安排部分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主管部门,由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研发资金拨款时的帐务处理,按照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研发资金管理、使用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 市科技局
1、负责按规定编制年度研发资金预算;
2、负责组织科技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审定和执行科技委托任务项目计划;
4、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按预算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
5、负责审核确定研发资金年度项目经费安排计划;
6、负责编报年度研发资金决算;
7、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项目经费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和调剂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负责根据项目经费安排计划,并按规定下达项目预算;
4、负责审批年度经费决算;
5、负责监督检查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研发资金的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科技项目预算、决算;
2、负责落实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委托书)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委托书)约定使用经费;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推荐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中,市科技局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中期监理,督促项目单位按项目合同要求执行项目进度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经费使用、项目执行及项目绩效自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性等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县的研发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成财教〔2006〕1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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