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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章 总 则
第①条 为便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促进以休闲农业为主导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龙委发〔2017〕13号印发,以下简称“本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龙泉驿区(成都经开区)范围内,投资项目符合本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dizhi、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的农业(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林)场等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和农(林)业科研机构,符合本政策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奖励扶持。
第三条 申请本政策奖励资金的经营主体,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安全生产、信誉良好,未受到行政处罚、未被列入政府诚信制度黑名单,无拖欠员工工资与土地租金等行为,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励
第四条 新引进的项目,土地流转年限在10年以上且流转规模在300亩、600亩、1000亩以上,分别给予70万元、140 万元、220万元的土地租金补贴。自项目正式开工后,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投资进度,分三次兑现奖励,奖励额度不能够超过土地流转租金实际发生总额。
第五条 本章适用于本政策出台后新落户的项目,且项目投资强度在1万元/亩以上。本政策出台前已落户我区且符合条件的项目,若扩大生产规模、新增项目投资也可申请奖励扶持。
第六条 项目落户奖分三次兑现∶在项目开工时、完成计划投资总额50%时、项目竣工后,分别给予土地租金补贴总额40%、30%、30%的奖励。土地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落户后第1——3 年土地流转租金实际发生总额;同一地块内、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报本章政策奖励。
第七条 项目投资强度、建设投资进度等由区农林部门牵头组织认定。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申报表2、正式投资协议;
3、土地流转合同及交纳土地流转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土地流转备案审查相关资料;
5、“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6、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投入凭证资料。
第三章 一三互动奖励
第九条 对发展综合性农(林)旅互动休闲农业园区(基地)100亩以上的项目,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及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省级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及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评为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休闲农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市级以上田园综合体、新达标主题客栈(精品民宿)和新评为五星级的农家乐、艺家乐、乡村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为四星级的农家乐、艺家乐、乡村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本章所述综合性农(林)旅互动休闲农业园区(基地)项目,直接用于农(林)业生产的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面积的20%。本章所奖励内容,适用于本政策出台后新评定或经复核获得相应等级称号且未享受过财政性资金同类奖补的项目。市级以上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森林人家、康养基地等其他经国家、省、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含政府批准成立的行业协会)评定的农(林)、文旅类先进(示范)称号项目,可参照执行。奖励称号资格认定由区文旅、农林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别牵头组织。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纳税证明、卫生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3、获得相应称号的证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第四章 品牌建设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和成都市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ji、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取得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出口农产品基地、良好农业规范(GAP)基地认证的,或取得种植业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且认证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的,或取得水产养殖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且认证面积达到10亩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取得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且认证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的,或取得水产养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且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本章适用于本政策出台后新获得或经复核通过相应品牌(认证)且未享受过财政性资金同类奖补的产品、基地。品质认证的种类和面积,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者有资质认证机构出具的资质证明为依据。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纳税证明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3、获得称号的证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4、建立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运行管理的印证材料。
第五章 基础设施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土地流转年限在10年以上且流转规模在300 亩以上、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田园综合体项目,新建“七网”(田网、渠网、路网、观光网和服务网、信息化网、设施用地网)的,给予建设投入50%的一次性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奖励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七条 本章适用于本政策出台后由经营主体自行投资建设的新开工项目。
第十八条 土地流转规模、投资额度和田园综合体的认定,由区农林部门牵头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项目审计报告和相应佐证材料作出。
第十九条 “七网”建设按照成都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界定投入范围,并依据项目审计结果认定项目投入金额。第二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申报表2、正式投资协议;
3、土地流转合同及交纳土地流转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土地流转备案审查相关资料;
5、“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纳税证明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6、基础设施建设面积及项目投资总额审计报告;7、项目建设方案
8、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文件。
第六章 经营贡献奖励
第二十一条 新注册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照企业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为参照数,后两年按照企业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50%为参照数奖励企业;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章新注册企业是指本政策出台后在我区新落户、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申报当年企业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达到30万元以上的农业(投资)企业或农业科研机构;当年营业收入首次奖励也适用于本政策出台前落户本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申报当年企业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达到30万元以上,且未享受过财政性资金同类奖补的项目的农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利润总额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营业收入、正增长农业企业的认定,由区农林部门牵头,与区财政、统计等部门共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纳税证明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3、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区财政、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经济贡献、营业收入等数据证明材料。
第七章 人才激励奖励
第二十五条 新注册企业当年企业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达到10万元以上的,对其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人才(不超过5人)按照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每人每年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若第二年、第三年形成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均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继续享受。
第二十六条 新注册企业指新落户的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且申报当年企业利润总额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达到10 万元以上;企业利润总额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区农林部门牵头,与区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人才是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农艺师、总会计师及相应岗位级别人员。
第二十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农业(投资)企业或农业科研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纳税证明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3、企业纳税及个人纳税证明材料;4、资质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担任企业高管的任命文件或国家相关部门颁布发的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为个人缴纳连续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第八章 贷款贴息支持
第二十九条 贷款直接用于发展伏季水果、精品蔬菜、花卉苗木种植等生产的,面积达50亩以上,在贷款期限内,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80%给予贴息;贷款直接用于乡村休闲农业、创意体验农业、林旅互动产业和农产品营销(含农村电子商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在贷款期限内,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对每个经营主体贴息期不超过24个月,贴息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条 贷款用途、生产面积、投资额等由区农林部门牵头组织认定。
第三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纳税证明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3、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4、支付银行本金及利息凭证复印件;5、项目投资票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经营主体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政策奖励的经营主体,应在每年3月31 日前完成上一年奖励申报材料报送,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项目协议约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奖励、补贴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业主)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所需资金纳入龙泉驿区财政预算,并由区农林、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兑付。
第三十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经营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本
政策资金的,或经营主体在10年内迁离注册dizhi、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须退还所有已经发放的奖励和补贴资金,予以公示经营主体失信行为并通报,并在五年内不予以受理该经营主体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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