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详细?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出来了

许兵凯 / 2022-08-19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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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的小伙伴们赶紧看过来,有关的企业抓紧看过来了呦,错过了你得少拿多少奖励!为加快构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小编已经为你们整理了所有的信息,符合条件和有疑问的小伙伴可以联系我,免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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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开 办 奖 励

第①条 新进入成都市的境外shi界500 强企业落户武侯区并新办具有结算功能的分支 机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100 万元;新进入成都市的境外shi界 500 强企业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 200 万元。分支机构自设立之日起1年内升级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奖励金额按差额予以补 齐。上述机构经认定为成都市新引进企业总部的,根据其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 资本按照比例给予奖补,Z高可达1亿 元 。

第二条 shi界500 强 、 中 国500 强、中国制造业500 强、中国服务业500 强、中国民 营 500 强 、 美 欧 日500 强、新经济500 强、中国品牌500 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中国 文化企业30 强、境内外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的绝对控股及相对控股公司)、中央企业

(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 10 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50 万元;如上述企业在武侯 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的,则开办奖励可提高至80 万元。

第三条 国内排名前30 位或国际排名前100 位的细分行业龙头企业(机构)、商务部 认定的跨国公司、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落户武侯区新办区域总部型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 经济贡献50 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50 万元。

第四条 鼓励校院企地开展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病毒学等领域前沿研究。国家 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

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10 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

20 万元。

“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境外知名高校的下属企业、国家ji企业技术中心、国家ji产

业示范基地、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际三大(国内四大)信用评级机构授予的

AA(AA+)级及以上信用评级企业、副省级以上行政区域国资平台公司落户武侯区新办

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20 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

奖励30 万元。

副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官方或知名咨询机构、知名媒体评选的百强企业(商业名牌

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出口企业、种子企业及以上、小巨人、纳税百强)等行业领军企

业落户武侯区新办区域总部型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50 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

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20 万元。

第五条 国际(国内)顶级风险及股权投资机构领投,已经过天使轮(种子轮)、

A轮( p r e - A 轮)等两轮以上社会融资,融资总金额不低于2000 万元的企业,落户武侯

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20 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

予开办奖励20 万元。

估值达1亿美元以上的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非上市新经济企业或新兴产业

企业,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20 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

管部门和区新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30 万元;如上述企业在武侯区设立省级

以上区域总部的,则开办奖励可提高至50 万元。

第六条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机构)注册在武侯区,私募基金(含基金管理人)通过市级以上发改部门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资金规模达20 亿元以上,且年度经济贡献或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50 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

进主管部门和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50 万元。

(二)贡献激励

第七条 符合本意见第①、二、三、四条之规定的新办企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

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

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第八条 新办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达到平均1000 万元/年

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定,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 0 % 、 6 0 % 、 4 0 % 给 予 产 业 扶 持 ; 前 两 年年度经济贡献达到平均600 万元/年的新办企业,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认定,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8 0 % 、 6 0 % 、 4 0 % 给 予 产 业扶持。

第九条 本意见未涉及(未享受)的其他类型新办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200 万元以 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 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70%、50%、30%给予产业扶持。

(三)购房补贴

第十条 符合本意见第①、二、三、四条之规定的新办企业以及连续三年以上经区政 府认定的重点优势企业,在武侯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

购房补贴,Z高不超过1500 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 平方米。

(四)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符合本意见第①条之规定的新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可给予租房补贴,时 限三年。Z高不超过100 元/月/平方米,在1000 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按照房屋实际租

金的8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400 万元。

第十二条 符合本意见第二、三、四、五、六条之规定的新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可 给予租房补贴,时限三年。Z高不超过30 元/月/平方米,在1000 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

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3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 万元。

若上述企业被认定为投资促进市级重大项目或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年度经济贡献达 100 万元以上的,则租房补贴可提高至60 元/月/平方米,在1000 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

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6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200 万元。

若上述企业被认定为投资促进市级高能级项目或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年度经济贡献达 200 万元以上的,则租房补贴可提高至80 元/月/平方米,在1000 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

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8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0 万元。

第十三条 新办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达到平均1000 万元/年 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定,租赁办公用房可给予租房补贴,时限三 年。Z高不超过40 元/月/平方米,在1500 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

50%予以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达到平均1000 万元/年以上的,每增加

1000 万元,可给予企业的补贴金额上限提高100 万元,Z高不超过600 万元。 ( 不 得 与

第八条重复享受)

(五)装修补贴

第十四条 符合本意见第①条之规定的新办独立法人机构,按不超过500 元/平方米的

标准据实给予装修补贴。同一企业的补贴金额总计不超过100 万元。

符合本意见第二条之规定的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以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银行、证券、保险、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经营性持牌金融机构在武侯区设立

的省级以上分公司,自正常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实现年度经济贡献100 万元以上的,经区

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不超过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同一

企业的补贴金额总计不超过100 万元。

第十五条 自注册落户之日起一年内实现年度经济贡献1000 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经

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定,按不超过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给予一次性

装修补贴。同一企业的补贴金额总计不超过100 万元。

(六)扩大投资

第十六条 对新办和新增资的外商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投

资项目),注册资本金或新增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 万美元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

认定,按照其自注册或增资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少

100 万美元或等额外币、跨境人民币)外资部分的4‰(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 万元。

第十七条 已落户企业通过扩大投资或新增投资获评为投资促进市级重大项目、市级

高能级项目的,在认定通过当年分别给予该项目的领导班子(管理团队)5万元、10万

元的额外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的额外一次性奖励累计不超过10 万元。

(七)渠道拓展

第十八条 鼓励官方背景投资促进机构、国际国内知名咨询服务机构、地区级以上行

业协会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就重大项目引进、招商信息推送、大型营销活动协办、小分队

招商活动协办、招商咨询服务等事宜与武侯区开展投资促进合作,按照武侯区关于营商

服务环境奖励的有关政策或根据正式合作协议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享受完武侯区新办企业的产业扶持政策后,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企 业,且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5%- 15%的,经区财政部门和区发改部门认定,以其对 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2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 15%以上的,经区财政部门和区发改部门认定,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 6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二十条 已落户企业实现年度经济贡献200 万元以上且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长 50%以上的,经区财政部门认定,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60%为参照数 给予产业扶持,时限三年。(同类扶持不得在同一时间段内叠加享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武侯区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经区财政 部门认定,以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个人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 高管人员个人一次性奖励。企业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超过100 万元后,每增长100 万 元,增加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人员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高收入人群(含高收入人群聚集单位)在武侯区一次性或同一事项分几 次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50-500  万元的,经区财政部门认定,按其对武侯区汇缴 的个人实际经济贡献的4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个人年度经济贡献500 万元以上 的,按其对武侯区汇缴的个人实际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经济贡献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区财政部门认定,以企业年度经 济贡献的1%为参照数,次年对企业法人代表或经营管理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文创产业

第二十四条 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的文化创意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20 万元 以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 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 0 % 、 6 0 % 、 4 0 % 给 予 产 业

扶持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   2 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重大项目的新办文创项目,以及促进“文化+”

( 实 际 投 入 资 金 不 低 于

5000  万元),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照自项目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

本金(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1 0 % , 分 两 年 结 合 项

目进度给予奖励;文创产业综合体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市级重大项目累

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省级重大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同一项目获

得多种认定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予重叠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武侯区注册、正常经营且纳入武侯区产业统计的文化创意企业,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  万元、1亿元、2亿元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

30 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由较低一档升至较高一档奖励级别的,

奖励金额按差额予以补齐。

首次入选“中国文化企业30 强 ” “中国文化企业30 强”提名、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

企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自其注册成立并实现首次纳税,

且年度经济贡献达50 万元以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平台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

50%给予补贴,Z高不超过300 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被评为国家、省、巿、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经区文化主管

部门认定,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0 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被评为国家、省、市、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40 万 元 、 2 0万元、

10 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园区(基地)升格的,按照各级奖励数额的差额予以

补齐,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选商。

第二十九条鼓励升级改造旧厂房、旧建筑成为文化创意载体,对园区升级改造使用

面积达到2000  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项目

投资额度的30%给予投资企业补贴,单个项目Z高补贴200 万元。

第三十条 鼓励文旅融合发展。对景区景点积极提升服务品质,井获评2A 级 ( 含 ) 以

上景区的,按其改造总投入的20%给予补贴,单个景区Z高补贴300 万元。对获权威部

门认定的旅游品牌,包括工业旅游、体育旅游、健康旅游、研学旅游、森林康养等示范

( 区 ) , Z 高 给 予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积极提升接待能力的旅行社、酒店、

客栈、民宿Z高给予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文化作品创先争优。对文学类、艺术类、工艺类等原创作品获得国 际国内权威行业机构颁发重大奖项的企业、机构或个人,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其 所获奖励金额的50%给予匹配,Z高不超过200 万元,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 就高原则执行,不予重叠奖励。

( 二 ) 大 健 康 产 业

第三十二条 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的大健康产业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50 万 元以上的,经区健康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 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 0 % 、 6 0 % 、 4 0 % 给 予 产 业扶持。

第三十三条 对新引进的智慧医疗、高端医疗、健康管理、健康养老、医疗旅游等新 业态企业,或由领军人才新办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10 万元以上的,经区健康主管部门 认定,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6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200 万 元 。

(CDMO)、专业孵化器、转化医学研究中心、精准医学研究中心、检验检测平台、生

物大分子筛选平台等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类健康服务新业态企业,经区健康主管部门 认定,以其当年项目建设经费的5%给予补贴,Z高不超过500 万元。

第三十五条 重点支持新药创制、前沿生物技术研发等行业领域。对进入 I、Ⅱ、Ⅲ  期临床试验阶段的新项目(药品领域包括新靶点、新结构化药、抗体药物、新型疫苗、 创新中药等;生物技术领域包括细胞产业、基因诊疗、病毒学领域前沿研究等),经区 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企业100 万元、150万元、250万元奖励。对承担临床试验项目

的医院科研团队给予20 万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 武侯区的健康产业相关企业,产品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 元、10亿元的产品,经区健康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企业20 万 元 、 4 0万 元 、 8 0万 元、100万元的奖励(不同的产品可进行累加,并实行差额奖励)。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重组,对“六类500 强”企业、上市健康类企业股权井购、 资产收购武侯区健康类企业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及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按照交 易 金 额 ( 以 上 市 公 告 或 第 三 方 审 计 为 准 ) 的2 % - 8 %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贴 ,  Z 高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

第三十八条 对入驻华西大健康产业功能区(含拓展点位),由区域内重点高校、国内知名医疗机构新办企业或与其产生业务合作方新办的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10 万元以上

的,经区健康主管部门认定,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给予60%产业扶持。

(三)现代金融业

第三十九条 落户武侯区新办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含股

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等),且年度经济贡献200 万元以上的,经区金融

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

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第四十条 对新成立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外资部分按即时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下

)的法人型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自

其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纳税后,经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连续三年分别按照

50%、30%、2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 注册资本达1亿元的,给予500 万元补贴;注册

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 万元补贴,Z高不超过1亿元。

(四)现代商务商贸业(电子商务产业)

第四十一条 落户武侯区新办的批发零售和餐饮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200 万元以

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

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 0 % 、 6 0 % 、 4 0 % 给 予 产

业扶持。

第四十二条落户武侯区新办的平台型、专业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

50 万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

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 0 % 、 6 0 % 、 4 0 % 给

予产业扶持,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ji、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50 万元、20万元、10万

元配套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商贸零售企业(含连锁经营)

新开营业门店,面积在5000 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经区商务

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20 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含连锁经营)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经区商务主管

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5 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

超过30 亿元以上的,每增长10 亿元,再给予3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Z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四十五条 大力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服务贸易、一般贸易建设。支持武侯区服 务贸易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以服务外包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当年离岸外包执行金 额达到100 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 定,分别给予3 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1000 万美元以上, 每超过500 万美元再给予10 万元奖励,Z高不超过100 万元。支持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扩 大进出口规模,对进出口规模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业 务的,给予当年(以月1日利率为基准)央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 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补贴,Z高不超过贷款实付利息的50%,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单 个企业贴息金额Z高不超过200 万元,连续贴息时间不超过3 年。

第四十六条 支持建设集聚度高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含专业楼宇)。对经成都跨境 电商综试办认定且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在2000 平方米以上 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10 家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单个园区运营方一 次性资金扶持100 万元。实际使用面积在5000 平方米以上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20 家 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单个园区运营方一次性资金扶持200 万元。

第四十七条 鼓励国际品牌在武侯区落户。经国际专业评估咨询机构发布的国际品牌 企业在武侯区设立区域销售结算总部或区域总代理(中国西南区域以上级别),自正常 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年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 万元以上且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统计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武侯区新引进全球零售业250 强、中国零售100 强企业,自正常经营起三年内,年 销售额首次达1亿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给予60 万元的一次 性奖励。

第四十八条 支持专业服务企业发展。在武侯区新办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知识产 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市场调查服务、设计服务等 新兴专业服务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50 万元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商务主管部门 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 100%,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五)总部经济

 

第四十九条 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总部+基地”模式,鼓励外地总部企业将具有研

发、销售、结算、管理职能总部落户武侯区,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

1 0 0 % 给 予 产 业 扶 持 , 后 三 年 分 别 按8 0 % 、 6 0 % 、 4 0 % 给 予 产 业 扶 持 , 其 中

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

经认定的武侯区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shi界500 强的,给予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

;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 强的,给予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

500 强、服务业500 强和新经济500 强的,给予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经商务

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企业地区总部,给予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六 ) 新 经 济

第五十条 奖励工业企业发展。对落户武侯区的工业企业,经区经信主管部门及区统

计部门认定,按以下类别进行扶持奖励。

(一)新办企业扶持。在武侯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在2 个自然年度内实现上规入库,

自上规入库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 0 0 % 给 予 产 业 扶

持,后三年分别按8 0 % 、 6 0 % 、 4 0 % 给 予 产 业 扶 持 。

(二)上规入库奖励。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达2000 万元的,给

予企业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工业总产值达5000 万元的,给予企业2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年工业总产值达1亿元的,给予企业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持续贡献奖励。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年增长较当年全区地

区生产总值增速高30 个百分点以上,按照实际经济贡献的5 % 给 予 一 次 性 产 业 扶 持 ; 上

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 - 3亿元的企业,年增长较当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20 个 百

分点以上,按照实际经济贡献的7%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3 亿元 -

5亿元的企业,年增长较当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15 个百分点以上,按照实际经济

贡献的8%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5 亿元- 10亿元的企业,年增长较

当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8 个百分点以上,按照实际经济贡献的9%给予一次性产业

扶持;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0 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增长较当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

5 个百分点以上,按照实际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具体政策以当年通知为准,或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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