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四川省国际科技创新/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邓道旺 / 2022-09-05 1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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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为您带来四川省国际科技创新/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的条件、要求及流程,小编尽力收集对您有所帮助的相关信息,点个关注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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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发展战略,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与“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衔接,突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科技创新合作,有机结合“引进来”与“走出去”,统筹用好国内国际两种创新资源,聚焦我省“5+1”现代产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体系、“10+3”农业产业体系重点领域,聚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等重点任务,进一步促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开展联合研发和平台建设,现组织征集2021年度国际科技创新/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2021年度国际科技创新/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中国(四川)—以色列研发合作项目、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四类。总绩效目标包括:与国(境)外科研人员交流互访300人次,引进关键技术50项,引进高级职称、博士后、博士等专业技术人员100人,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180个。

一、资金支持方式

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

二、支持内容

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重点合作国家/港澳台地区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合作,创新合作内容主要包括开展国际联合研发、国际技术转移与转化、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等方面。项目实施中还将兼顾不同依托单位类型(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不同地区、不同学科领域之间的平衡。本年度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5+1”现代产业体系重点领域。

开展集成电路与新型显示、新一代网络技术、大数据、软件与信息服务、航空与燃机、智能装备、轨道交通、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农产品精深加工、优质白酒、精制川茶、医药健康、新材料、清洁能源、绿色化工、节能环保、新一代人工智能的研制和研发。

(二)“4+6”现代服务业体系重点领域。

开展商业贸易、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体旅游4大支柱型服务业,科技信息服务、商务会展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川派餐饮服务、医疗康养服务、家庭社区服务6大成长型服务业等方面的合作研究项目。

(三)“10+3”农业产业体系重点领域。

开展围绕川粮油、川猪、川茶、川菜(椒)、川酒(烟)、川竹、川果(桑)、川药、川牛羊(饲草畜禽)、川鱼10大优势特色产业和现代农业种业、现代农业装备、现代农业冷链物流3大先导性支撑产业的合作研究项目。

三、支持类型与经费

按照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中国(四川)—以色列研发合作项目、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进行分类支持。重点项目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100万元。面上项目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50万元(优先支持与“一dai一lu”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项目、应对国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中国(四川)—以色列研发合作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为50-200万元,须与以色列创新署共同商定支持额度。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支持额度为不超过50万元。

(一)重点项目。

1.应对新冠疫情等国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紧密围绕新冠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应用难点问题、药物、疫苗、疫情防控应对、管理及治理机制等方面,开展联合研究。

2.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的项目

申报单位应为科技部认定的在四川境内的国家ji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须在项目申报书上填写基地名称,并上传由基地负责人签名同意的书面文件,项目申报人应是该基地负责人或核心成员。项目申报内容必须与基地主要研究方向保持一致。每个基地限支持1项。

3.企业为主体申报的国际合作应用示范项目

支持我省企业牵头开展国际技术转移转化及国际合作平台建设,促进相关先进技术成果在合作国家实现应用示范,或者引进相关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应用示范。应用示范项目应有可考核的产业化指标。每个企业限支持1项。

(二)面上项目。

1.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开展的合作项目

支持省内产学研机构联合重庆产学研机构,与国(境)外产学研机构开展联合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2.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的项目。

申报单位应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在四川境内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须在项目申报书上填写基地名称,并上传由基地负责人签名同意的书面文件,项目申报人应是该基地负责人或核心成员,项目内容必须与基地主要研究方向保持一致。每个基地限支持1项。

3.与“一dai一lu”沿线国家合作的科技合作项目。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响应“一dai一lu”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聚焦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中东欧、非洲、拉美洲、大洋洲相关国家,开展科技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等。

4.面向其他国家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面向德国、英国、爱尔兰、比利时、瑞士、荷兰、法国、奥地利、韩国、日本等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家或地区,围绕我省产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开展联合研发。

(三)中国(四川)—以色列研发合作项目。

中国(四川)—以色列研发合作项目是由四川省科技厅和以色列政府创新署面向双方企业联合征集,双方分别独立评审后,由四川省科技厅和以色列创新署共同确定Z终立项支持的项目。

合作双方均须以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可作为技术合作方参与。以色列方合作单位需按照以色列创新署要求同时向以色列创新署提交申请材料。项目重点支持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能源节约、智能社区、环境和资源保护、智能制造、电子信息通讯、生物技术、水处理、材料与纳米技术、医疗器械、农业机械、食品饮料、数字经济、新冠肺炎防控等领域合作。

以色列创新署联系人:

1. NofarHamrany

电话:+972-3-5118117

邮箱:Nofar.Hamrany@innovationisrael.org.il

2. AdiMaller

邮箱:Adi.Maller@innovationisrael.org.il

dizhi:Malha Technology Park, Jerusalem, Israel

(四)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开展的科技创新合作,紧密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我省技术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联合研发和技术转移转化。

四、实施周期

2021年项目执行期统一从2021年4月开始。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Z多不超过三年。

五、项目申报条件及有关说明

(一)项目符合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目标和重点,满足指南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合作的意义重要、理由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创新性强,合作方案合理可行,指标可考核。能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解决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能与产业和应用需求紧密结合,能形成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标准,推广相关技术成果。

(三)项目具备相应的合作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并与国(境)外合作单位有着良好合作互信,国(境)外合作单位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可在技术、资金、人员或信息资料、设备、专有资源等方面参与合作。合作双方应签署合作文件(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无合作文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合作文件应规范严谨,应明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预期目标及合作各方的职责分工,并包括知识产权归属条款。合作文件由合作双方负责人签名,中方单位须加盖公章,同时明确签字人员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不能作为合作者)。合作文件非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盖章。双方电子邮件及书信不能作为正式合同或协议。中方参与单位之间也需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五)针对合作外方为与四川省签署了省级及以上合作协议的申请项目,本年度将予以倾斜支持。项目实施中还将兼顾不同依托单位类型(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不同地区、不同学科领域之间的平衡。同等情况下适当向成都以外各(市)州的有关项目倾斜。

六、考核指标

各项目申报书中要明确提出可考核的研究任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考核目标。

1.与合作外方联合发表高质量论文(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论文代表作须反映合作各方在项目研究中的贡献。

2.形成研究的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或新机制等。

3.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良好绩效的科技成果数量。

4.完成产业技术“引进来”或“走出去”的转移转化成果数量。

5.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数量。

6.解决我省公共技术或社会民生问题,推动我国产业技术进步或我国先进适用技术在合作国家或地区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需提供有效证明)。

7.合作期间,项目方赴对方机构的工作访问次数(我方项目团队赴外方合作单位或外方合作团队来访我方项目单位均可),召开全体团队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形式不限)次数。

8.合作期间,主要合作各方联合举办项目相关领域的技术交流活动情况(形式、规模、举办地不限,但须有项目单位外的本研究领域科研人员参加)。

七、申报书填写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需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2021年度国际科技创新/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书须附上与国(境)外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的中外文版本复印件,并在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协议中方单位签章的扫描件,有境内单位合作协议的也须上传。协议有效期须在项目执行期内。

(三)已列入各类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的项目,请在申报书后附上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

(四)国家ji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的项目需在申报书中注明基地名称,并由申报单位出具基地项目推荐清单。

 

 

(五)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要求企业有1:1以上的配套资金投入。在申报书中需提供自筹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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