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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章 总 则
第①条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雅府发〔202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推动雅安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优胜劣汰的健康发展机制,制定本备案办法。
第二条 本备案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利代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让孵化器成为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
第四条 雅安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各县(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各地的孵化器,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依照本办法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
第六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5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1/2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合作交流等孵化服务;
5.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3家以上;
6.孵化器应设立2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
7.对雅安市新兴产业、主导产业有较大集聚作用,辐射能力强的孵化器可适当放宽备案条件;对与雅安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雅安市备案的孵化器可适当放宽备案条件;对孵化器内企业、团体、项目获得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半决赛以上荣誉的孵化器可适当放宽备案条件。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接受孵化器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3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属生物医****、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300平方米;
5.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符合安全、环保有关要求。
第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孵化时间达到了1年以上并获得了注册商标、授权专利等成果;
2.经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规上科技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
4.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5.获得投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
6.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1.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首先向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对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建设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孵化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及推荐意见。
3.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报送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主管科室依据评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市科技局G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颁发“雅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并予以公布。被确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评价的,当年孵化器年度评价视为不合格;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十一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孵化器备案或年度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孵化器备案申请。
第三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二条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在孵化服务、项目申报、创新券发放等方面加强指导和培育。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重点用于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驻,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持续加强市级孵化器成长培育,大力支持市级孵化器申报省级、国家ji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ji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建设补助。
第十五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补助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雅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雅市科函[2016]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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