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

李豪 / 2022-10-27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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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补贴申报如下,所以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细则内容,如果大家想要申报细则中的奖励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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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第①条

依据宁委发〔2018〕1 号第六条、第十条和宁委发〔2019〕1 号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第十六条和宁委发〔2020〕1 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 机构运营,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创实验室、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下简称“科创载体”),经省级以上发改委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

第三条

科创载体的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双 创示范基地的绩效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每年 1 次。绩效评价以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访问服务对象等方式,根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载体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与不合格(D)四档。

第四条

科创载体的建设由各区(园区)负责,对获得 市级绩效评价优秀和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和加速器,给予Z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奖励;纳入省级以上孵育计划且市级绩效评价合格的载体予以省拨经费 1:1 共同支持。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双创示范基地每家Z高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科创载体,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取消当年政府支持和奖励经费资格,不享受上级奖励的配套政策;整改不力、连续 2 年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价的,取消或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相关的科创载体资格。

第六条

对认定的市科创实验室,予以一次性 30 万元的 财政支持。对获得省级和国家ji认定(备案)的(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和加速器认定当年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省级和国家ji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单位Z高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

支持科创载体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对在孵期间(满足入孵 1 年,至毕业不超过 1 年)被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按每家Z高 20 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创载体孵化的企业,在孵一年以上,五年内成长为瞪羚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的,按每家Z高 50 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建立孵化毕业企业跟奖机制,对毕业五年内(在孵一年以上)获批上市的,按每家Z高 30 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

第八条

引导科创载体往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方向 发展。引进和建设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离岸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按在宁项目落地、人才引进绩效Z高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建设孵化创投主体(含基金、创投机构、 天使投资人)的新型孵化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第十条

引导“赢在南京”等系列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奖项目进入科创载体培育,落户本市高新园区的,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优先予以支持;按获奖层级Z高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由市级财政与享受资助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按 1:1 负担,江北新区全额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科创载体的绩效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认定奖励、省级孵育配套奖励、孵化奖励市区 1:1分担,江北新区奖励资金由江北新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单项不重复,资金可用于科 创载体运营主体对在孵企业及项目的孵化投入、信息平台建设、交流培训等服务能力提升。

第十三条

各类载体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 的监督管理。市级主管部门将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申报主体和培育对象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纳入科技部门统计范围的市级(含)以上科创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对未参加本年度载体绩效评价或不合格的,以及现已不能正常履行孵化功能的载体,取消其申报奖励资格。

(二)载体培育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科创载体在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内培育孵化的科技企业,且在上一年度已登记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年报(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或江苏省孵化在线第四季度季报(众创空间)企业清单中。企业运营良好,与申报主体孵化关系明确,须在孵1年以上,且满足在孵企业条件;毕业企业应满足毕业条件(参见国发科区〔2018〕300号第九条规定)。同一企业只能在1个载体中申报,申报主体因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事由。

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在孵1年以上、2019年被首次认定为高企或技先,且高企或技先认定时仍在孵或毕业不超过1年(以高企或技先发证时间为准)。原则上应在载体上年度提供的培育企业名单中。

培育的瞪羚企业或独角兽企业,是指满足在孵1年以上、5年内成长为瞪羚企业或独角兽企业(以2020南京市独角兽、瞪羚企业发展白皮书名单及公布时间为准)。

培育的上市企业,是指在2019年获批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不含挂牌(新三板和四板市场等),且满足在孵1年以上、毕业5年内(以上市公布日期为准)。

三、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申报材料

(一)申报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培育奖励的材料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培育奖励申报表、运营主体企业信用承诺书、运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孵化场地具体dizhi及房产证复印件、企业入孵协议、在孵期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发生变更,需另附现在的有效证书);毕业企业的毕业证书(或毕业的其他证明);其它证明材料等。

(二)2022年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材料

2022年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培育情况表,填写科创载体中在孵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情况,作为相关参考。

四、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申报要求

申报机构是申报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的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申报组织和材料审核工作,应履行主管部门责任,严格遵守纪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上报的数据信息、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避免徇私舞弊等行为。

 

上述就是2022年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补贴申报相关细则了,有申报需求的南京市企业,小编期待各位的来电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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