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对于湖北省2022年国地联合和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做详细介绍,解释评价指标以及材料说明,有需要申报的可以先通过下文了解一下,还有疑问需要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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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基本信息
(1)工程中心名称。对于以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中心,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对于以非法人实体运行的,需加盖主依托单位公章。
(2)评价期。评价期是按工程中心2年运行期计算,此次评价期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
(3)行业领域及其细分领域。“行业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大类”填写类别名称,“行业细分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填写类别名称。
(4)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及其细分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中的“二级目录”填写(类别名称),“细分领域”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中的“三级自录”填写(类别名称)。
(二)指标解释
(1)工程中心指标数据的统计范围。以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法人单位;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中心所属人员开展的、与中心目标定位相关的工作。中心增加或减少所属人员时,需按其章程履行相关手续,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人员,不得计为该中心所属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或无关工作纳入统计范围。
(2)仪器和设备原值。评价期末,工程中心拥有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3)独立办公建筑面积。评价期末,工程中心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之和。主要包括工程中心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应为相对独立的整个场所面积,不能为按照人员数核算的标称面积。
(4)工程中心总人数。评价期末,在工程中心工作的总人员数。包含全职人员及兼职人员。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中全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三类研发活动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即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餐饮服务、安保人员等。
(6)高级专家人数。评价期末,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且获得国家、省、部、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7)博士人数。评价期末,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8)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评价期内,来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研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外部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
(9)评价期内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评价期内,工程中心为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工程中心内部的研发经费支出,当年为建造和购置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花费的实际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
(10)评价期内技术性收入。评价期内,工程中心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收入总和,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工程中心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工程中心利用自有资源为外部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工程中心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11)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获得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
(12)评价期内全部在研项目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立项、持续开展或结题验收的研发项目数。主要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项目数。
(13)国家和省部级科技项目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全部在研项目中由国家和省部级单位直接委托的科技项目数。
(14)国家和省部级委托任务经费。评价期内,工程中心研发经费支出中来自于国家和省部级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经费总额。
(15)评价期内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16)通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或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由工程中心实际负责运行的),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主要包括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际实验室认可组织(ILAC)认可的相关实验室和检测机构。
(17)评价期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专利件数。当年被受理的植物新品种、国家ji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18)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拥有的植物新品种、国家ji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19)评价期内发表的论文数量。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全职人员作为作者(或工程中心作为依托单位)发表的《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中收录的论文数量。
(20)评价期内新产品新工艺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研发的新产品与新工艺总数。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新工艺指采用某种方式对新产品及新服务进行生产、传输,从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降低原材料及能源消耗或改进现有产品生产,从而Z终实现企业产出的Z大化的创新活动。
(21)获国家及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工程中心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由国WY、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奖项总数。
二、需提供的评价数据证明材料
(1)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数。证明材料:工程中心增加所属人员时的文件(如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工程中心人员变更的发文、上级单位关于工程中心人事任命的发文等),或者是相关人员与工程中心签署的人事劳动合同。
(2)高级专家人数。证明材料 :国家或有关省市dang的组织部门 、人事管理部门认定高 级专家文件的复印件(也可以是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出具的说明)。
(3)博士人数。证明材料:相关人员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证明材料:外部专家的聘用合同(或聘书) 。
(5)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证明材料:合同 、任务书(可简化复印,主要复印首页、主要内容页和盖章签字页) 、 明细账等有效原始 材料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6)全部在研项目数。证明材料:项目合同、项目立项报告和任务书等有效原始材料(可简化复印,主要复印首页、主要内容页、盖章签字页)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7)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 。 证明材料:标准首页以及编写组名单页复印件 。
(8)通过国家( 国际组织 )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证明材料: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批复文件 。
(9)评价期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证明材料:对于涉密或不能公开查询的知识产权,需附相关知识产权受理证书的复印件。
(10)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证明材料:对于涉密或不能公开查询的 知识产权 ,需附相关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11)评价期内发表的论文数量。证明材料:论文 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若以个人名义发表的论文 ,需附作者与 工程中心的关 系证明材料 。
(12)新产品新工艺数量。证明材料:需附上全部新产品和新工艺证明材料,比如新产品证书、新产品鉴定证明、新工艺证书、新工艺鉴定证明或工艺专利等。
(13)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奖项数量。证明材料:工程中心获国家和省自 然科学 、技术发明 、科技进步奖证书 复 印件。
(14)独立办公建筑面积。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能证明工程中心拥有或使用该建筑面积。
(15)国家和省部级科技项目数。证明材料:合同 、 任务书 、 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 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16)技术性收入。证明材料: 合同(可简化复印,主要复印首页、主要内容页、盖章签字页 ) 、 明细账、往来票据等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
(17)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证明材料为:合同(可简化复印,主要复印首页、主要内容页、盖章签字页 )、明细账、往来票据等 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湖北省2022年国地联合和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指南介绍到这里,相关政策详情需要了解欢迎直接联系,项目申报期待沟通合作。更多湖北省各类政策联系我们免费推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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