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有约,花不误,年年岁岁不相负!大数据企业总会来的我们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吧!整理关于铜陵市大数据企业申请的时间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铜陵市铜官区、义安区、郊区、枞阳县的企业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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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1、培育发展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
大数据、区块链、金融科技、信息安全、数字娱乐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铜陵市数字经济先锋榜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
2、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的技术创新,本地企业从事工业网络与联接、标识解析、边缘计算、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工业智能、工业APP、工业互联网安全、典型应用和垂直行业应用等领域技术研发的,每年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Z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主导、参与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起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进入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荐名录或获得相关标准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补助与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
3、在我市域范围内,由市政府主办的数字经济相关高规格展会、论坛、赛事等,根据实际成效给予活动承办单位实际发生费用70%的补助,Z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做大做强大数据企业
4、支持鼓励本地大数据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对单个合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项目,按项目实际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累计Z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
5、大数据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
6、大数据企业首次进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信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科技部发布的独角兽排行榜名单的,市政府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
7、支持大数据企业优先参与智慧城市和“数字铜陵”建设,公共财政投资类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选用本地企业产品和解决方案。市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政务数据库和公共数据库依法合规向大数据企业开放。
铜陵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大数据企业,特制定铜陵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并认定为“铜陵市大数据企业”。
1.在铜陵市注册纳税,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主营业务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参考国家统计局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64大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参考国家统计局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65大类)、与大数据相关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参考国家统计局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39大类)、与大数据相关的仪器仪表制造业(参考国家统计局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40大类)、其他大数据相关业务(详见附件3)。
3.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铜陵市大数据企业”。
1.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2.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铜陵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三)企业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
(四)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详见附件2)。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县区(经开区)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复审;
(二)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通过的大数据企业名单,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情况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发文认定并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布认定结果。
四、政策扶持
(一)依据《铜陵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对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争取国家、省相关政策支持。
(二)鼓励金融、担保等机构提供优惠服务。
(三)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服务。
五、管理监督
一、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每月15日前需报送一月份至上月份累计营业收入及同比增速两项数据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需报送年审申请表(详见附件4)及年度财务报表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年审。
二、未按时报送数据、未年审或年审发现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三、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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