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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章总则
第①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油茶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21〕49号)以及《衡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衡政办发〔202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油茶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统一调控、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湘财预〔2017〕28号)等相关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 市林业局负责年度油茶产业发展计划编制,根据分管副市长提出的安排范围和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油茶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监督计划完成,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下达资金,根据市林业局的绩效考核结果适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优罚劣。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六条 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油茶资源培育项目。包括油茶高标准新造、低产林改 造及幼林抚育、苗圃提质改造、良种苗木培育、创新发展示范、水肥一体化示范、油茶产业示范园(区)、油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油茶生产加工项目。包括油茶果初加工和茶籽仓储、茶油初精深加工、茶果(籽)收购、茶油生产加工小作坊提质改造和油茶附产品加工拓展等;
(三)油茶品牌建设项目。包括支持“衡阳茶油”区域公共品牌 打造和宣传推广、油茶产品公共推介、电商平台建设、展示展销,油茶企业现有产品商标成长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对创建国际、国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给予奖补等;
(四)油茶科技创新项目。包括油茶专利研发奖励、油茶产业全产业链研究及技术推广,茶油标准体系建设等;
(五)油茶金融支持。惠农担“油茶贷”等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和油茶林保险市级保费补贴等;
(六)行业服务项目。包括油茶规划设计、科技指导培训、产业协会开展的相关行业服务工作等。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油茶产业发展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七条 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以事定支”的原则安排,并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主要采取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担保补贴等方式进行安排。
第八条 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 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入库项目有效期3年。项目库是预算资金安排的前提,是项目执行的基础,没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
第九条 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县市区油茶资源现状、生产任务、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考核结果等因素按比例分配。各县市区根据下达资金的总量,编制实施方案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全市年度油茶产业工作重点内容,每年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编制《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入库。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未予以明确具体项目支持, 参照同类项目财政支持方式执行, 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评审、下达和使用
第十二条 市林业局(市油茶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 和主体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实地核实,择优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联合推荐,市林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依照程序组织专家
评审,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及县市核实情况进行项目评审并量化评分,分项目进行排序,并接受纪检部门监督,择优确定扶持对象、类型和支持金额,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
一纳入市级项目库进行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有效期内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
第十四条 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 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将专
项资金及时下达到各县市区,下拨时间原则上在当年的9月底之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
部门负责统筹使用好下县部分的市级油茶产业专项资金,市本级示范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合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按要求拨付或直接下达到实施业主单位。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按原渠道报批。
第十五条 收到市级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后,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再分配的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后报市财政局、林业局备案。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必须制定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县林业 局需加强项目台账管理,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及时跟踪项目资金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尽快形成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预算一体化管理有关规定办 理。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明确绩效管理目标,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规范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向同级林业、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资金绩效等情况。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级林业、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审核管理档案,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及市级绩效评价相关制度和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
项 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林业局。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油茶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级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衡阳市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扩 大资金使用范围。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补贴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巡视、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凡绩效评价不合格者,三年内不得申报该项目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市油茶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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