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时间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及认定办法

许兵凯 / 2022-11-15 1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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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的小伙伴抓紧时间看过来,2023年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出来了,小编还为你们整理了认定办法,不看肯定后悔哟。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有关规定,小编已经整理了相关信息,四川省(成都市、绵阳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资阳市、宜宾市、南充市、达州市、雅安市、广安市、巴中市、眉山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符合条件想申报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欢迎致电小编,免费解疑答惑,速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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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一)符合《管理办法》申报条件且自愿申请认定的企业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点击公共服务栏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选择企业技术中心方向,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填报要求参考《工作指南》)。企业在线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5月20日24时。

(二)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按系统提示完成注册,曾使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工业云平台系统申报过项目的企业,用户名、密码与申报项目时一致。

 

(三)企业完成资料填报,确认无误并提交后,下载生成《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将材料打印装订成册并盖企业公章后报送所属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四)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工业云平台“四川省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申报信息在线上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市(州)线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6月6日24时。于20236月1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并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汇总表》及企业《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纸质件一式一份)。

 

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一)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属地2021年及之前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不合格予以撤销的企业技术中心(在安全、环保、征信、纳税、违法等方面被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的企业技术中心除外)评价材料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

(二)参与评价企业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点击公共服务栏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选择企业技术中心方向,于20236月19日24时前完成评价材料填报工作。

(三)企业完成资料填报,确认无误并提交后,下载生成《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报告》,将材料打印装订成册并盖企业公章后于6月21日前报所属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工业云平台“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对企业网上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评价意见,于6月3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并附《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汇总表》和企业《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报告》(纸质件一式一份)。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相关资料审核推荐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完成评价工作,确保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二)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填报《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评价不合格的技术中心将依照《管理办法》规定取消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第①章  总则

    第①条  为深入贯彻四川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下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监督,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鼓励和支持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加快构建由龙头企业依托技术中心牵头,会同高校院所、产业链上协作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形成相对稳定、紧密合作的创新联合体,对技术、人才、资金、研发设备设施等创新要素实现共建共享。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负责指导协调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

    (四)有较高的研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研发投入强度及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所在市(州)已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企业原则上应已认定为市(州)企业技术中心。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及当年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的通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经济和信息化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初评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初步认定名单。

    (五)依据初评、专家评审结果,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六)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对认定名单进行公示、联合发文,并在经济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等工作,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条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省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运行评价标准按认定标准执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母公司在报送评价材料时,需对下属具有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子公司相关数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各企业对所提交的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书面承诺意见,并于评价年度报送到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并按通知要求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评价报告和结果。

    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随机抽查,抽查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办法。

    第十四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 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为合格,其中60至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的,应于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后的90日内向所在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审核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每年对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运行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服务。负责属地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监测,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抓好能力建设。

    (二)负责对评价为基本合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黄牌”提醒并指导和督促其进行改进。

    (三)督促评价为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提交评价材料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整改期内初审合格后,可申请再次评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经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二)故意造假,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联合发文,通报省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实行网上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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