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省级专项项目申报条件、流程步骤与认定要求(试行)

孙贤 / 2022-11-21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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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章  总    则
第①条  为规范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省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管理,进一步推动示范区建设,根据《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22号),《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9号),《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湘科计〔2020〕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在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中(2020年-2025年)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郴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专项资金。专项由省科技厅牵头发布指南,郴州市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统筹兼顾、全面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专项在郴州市的组织管理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咨询专家和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执行有关咨询、评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代拟并协助省科技厅发布专项申报指南,并根据指南发布重大课题揭榜挂帅榜单;
(二)根据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和揭榜挂帅榜单,组织专项项目申报(揭榜)、受理、评审、立项、签订任务书(协议、合同)
(三)负责提出经费配置方案,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经费计划;(四)负责对专项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负责项目调整、终止等。
(五)专项项目实施和管理全过程报省科技厅备案。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牵头代拟并协助省科技厅发布年度专项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立项,编制年度专项计划建议与报审,并牵头组织凝炼重大课题,发布揭榜挂帅榜单;市科技局业务监督科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郴州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心、郴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协助业务主管科室开展事务性工作,负责完成业务科室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推荐单位主要职责∶
推荐单位包括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一)组织、审查、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专项项目
(二)负责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专项项目的实施;
(三)参与专项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专项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专项项目研究队伍,落实配套经费及其它保障条件,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项目经费;
(三)及时上报专项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并做好档案管理;
(四)配合做好专项项目评估和验收;(五)负责专项项目成果推广示范与普及;(六)负责专项项目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公开发布的专项申报指南要求,在郴州市科管系统线上申报项目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
第九条 项目推荐∶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和指标限额内,履行审查程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线上推荐,并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纸质推荐函,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收集推荐单位意见。
第十条  项目受理∶对由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由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心汇总,并受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委托开展形式审查,业务主管科室按程序提出参评项目初步意见并线上受理。受理项目全部纳入示范区专项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纳入评审范围,逐步出库。二年内未出库项目将移出项目库。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组织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对纳入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参评项目开展评审。
第十二条  资金配置及立项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牵头,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心协助,对拟安排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并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初步意见,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批,下达立项通知,再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经费计划。
第十三条  任务书(合同、协议)签订专项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签定专项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十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立项∶
“揭榜挂帅”实施主体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发榜方为市科技局。揭榜方可以为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各类创新平台以及与企业组成的联合体等。“揭榜挂帅”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对接揭榜、合同签订、立项实施等关键环节。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通过收集或者公开征集的方式,面向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行业协会、龙头骨干企业征集示范区建设中技术难题或重大技术需求。
(二)需求论证。对征集的技术需求进行筛选、论证,提出张榜项目清单。
(三)对接揭榜。揭榜承担单位通过科技项目申报系统申报,市科技局组织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发榜方满意度等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择优拟立项项目名单及财政资金拟资助的金额。经相关会议审定,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四)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的揭榜项目,商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五)立项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六)资金安排。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财政资金计划。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区建设科技指标提升专项∶由市科技局根据省对市州绩效考核指标、真抓实干指标、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指标、示范区建设指标等完成情况,采用因素分配法,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任务,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及时汇报计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形成的重要成果等。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牵头,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心协助,对专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终止或调整变更合同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核实同意后,由业务主管科室按程序组织变更。
第十八条  专项项目验收依据《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湘科计〔2020〕29号)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业务监督科室、纪检部门对专项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省级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郴科发〔202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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