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新十条政策!2022年成都市温江区关于加快发展飞地经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政策

许兵凯 / 2022-11-21 1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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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条  为推动跨区域合作共赢,区域联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共享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地区优势资源,实现"研发在外地、转化在温江,总部在外地、贡献在温江”,推动产业建圈强链,有力支撑"三个之区"建设,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飞地科创中心是指在温江区行政区域外并经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飞地经济企业是指法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温江区,在飞地科创中心内开展业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鼓励设立飞地科创中心。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区内其他企业走出去设立飞地科创中心,成立产业运营服务公司自营或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以下统称产业运营服务公司),开展项目招引入驻、孵化创新,同时鼓励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视同“产业运营服务公司”)投资带动项目入驻孵化,入驻企业产生的研发创新成果在温转化或经济贡献在温实现的,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对负责招引项目入驻飞地科创中心的产业运营服务公司进行综合评审,给予产业运营服务公司3年累计Z高200万元奖励。

(二)每新增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ji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总部型经济企业、上规入库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市新经济示范企业、省瞪羚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给予产业运营服务公司Z高10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家国家ji专精特新“小巨人”,给予产业运营服务公司20万元奖励。

 

(三)对招引入驻企业将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到温江区落地转化生产的,且年度内实现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每个项目给予产业运营服务公司30万元奖励。对招引入驻的医药健康、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等符合温江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且年度内实现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每个项目给予产业运营服务公司10万元奖励。

 

(四)第四条  鼓励飞地经济企业产生地方经济贡献。对入驻飞地科创中心的飞地经济企业在温实现经济贡献的,且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的,给予Z长5年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第五条  鼓励飞地经济企业在温购置(租赁)产业用房。

(一)对飞地经济企业在温购置非关联企业办公用房、产业用房的,购置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按购房金额的10%且Z高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对飞地经济企业在温租用非关联企业办公用房、产业用房的,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根据飞地经济企业贡献情况,按照不超过实际租金给予Z长3年租金补贴。

 

第六条  给予飞地经济企业人才贡献奖励。鼓励飞地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包括科技创新人才、金融人才、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等)在温多做贡献,根据人才个人在温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在下一年度给予全额奖励,Z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鼓励合作共建产业园区。与飞地科创中心所在地政府开展合作,着眼产业链、创新链安全可控,探索建立合作机制,跨区域协同建设产业合作园区和创新中心,招引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共同提升区域产业链、创新链水平。对招引入驻合作园区和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同等公共服务和产业政策支持,保障入驻企业在医疗、教育、社保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本政策实施期间,飞地经济企业同时符合温江区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就新不重复的原则申报享受。飞地经济企业除研发创新扶持资金不受限制外,在自然年度内享受的区级政策资金累计Z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温江区的地方经济贡献。本政策涉及的资金支持等奖励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个人或企业承担。

 

第九条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飞地经济企业,应承诺在温江区注册的市场主体经营年限不少于10年,并在温江区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负责经营。在此期间变更公司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等事项,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办理。

 

第十条  本政策自2022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区投促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申报指南,辅导企业申报,会同各责任单位做好具体解释,按照温江区政策审核办理服务相关要求予以审核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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