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服务业奖补!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贴

章孝德 / 2022-11-22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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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条  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WY、省政府有关规定,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19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注册、纳税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与服务业相关的市场主体和项目。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创新引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并依据《屯溪区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服务实施办法》综合评定结果兑现奖补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投资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待事后奖补资金计划确定后,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实行竞争性申报,择优扶持。
第五条  以下事项实行投资补助。
屯溪区支持研究开发、工业设计、创新平台、检验检测、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对计划总投资(不包括土建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10%,Z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
(一)屯溪区新入规(达限)企业奖励。首次列入国家一套表平台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月度入规补助5万元,年度入规补助3万元;首次列入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补助2万元;首次列入限额以上的商贸服务业企业,补助2万元。以上补助分两年平均兑现,次年补助需企业营收较上年正增长才予兑现。
(二)屯溪区发展贡献奖励。对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企业规模、营收增速分档奖励。营收增速分档划分标准根据当年经济运行形势,可适当上下浮动,Z终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
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50%的,奖励1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50%的,奖励2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30%的,奖励3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个行业发展贡献率分别居全市前5位的企业或单位,各奖励0.5万元。
(三)屯溪区鼓励扶持一定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向小微型企业转型,对“个转企”后纳入统计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补助。
(四)屯溪区支持各大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服务业集聚区实行统一结算模式,对总运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入驻商户达50户以上的,新建统一的结算平台并正常投入使用,商户营收均纳入统计的,连续三年给予补助。
(五)屯溪区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主营业务为5G服务、云计算、大数据、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物联网、工业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其中支持范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同一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六)屯溪区鼓励线上经济发展。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主营业务从事线上消费、线上旅游、线上教育等线上经济企业年营业收入(其中支持范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首次达到5000万、1亿元、5亿元,且纳入统计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七)屯溪区支持综合利用闲置楼宇开展电子商务培育工作。对营业面积2000㎡以上,入驻线上企业15家以上,且线上销售额累计达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业中心,一次性奖励综合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
(八)屯溪区鼓励企业直播带货运营。服务业企业通过自主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的,按照年直播销售额5‰予以补助,Z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直播服务机构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20%的补助,每年Z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屯溪区鼓励制造业主辅分离。鼓励制造业企业将研发设计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信息、物流、销售等业务分离组建专业化的法人企业。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新企业纳入统计的,给予原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十)屯溪区新晋升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与区内10户以上工业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十一)屯溪区首次认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首次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安徽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十二)屯溪区首次进入年度全省十强旅行社或者年度全省十强入境外联接待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已经进入全省十强旅行社或者全省十强入境外联接待旅行社,保持上年度排名的奖励1万元;位次每提升一位再奖励0.5万元,Z高不超过2万元。
(十三)屯溪区新荣获国家ji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并将商品市场化销售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十四)屯溪区新认定的中国金星奖饭店、国家白金五钻级和五钻级酒家酒店、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餐饮企业)、国家五星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四钻级酒家酒店、四叶级中国绿色饭店(餐饮企业)、四星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
(十五)屯溪区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安徽省老字号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
(十六)屯溪区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主持完成国家ji、省级服务业标准的第①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纳入国家ji、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并评估合格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七)屯溪区服务业企业参与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全国性、省级展销会的,每个标准展位一次性分别补助0.5万元、0.3万元。
(十八)屯溪区对全区需要予以重点扶持高质量发展的其他服务业重大事项和活动,以及市级以上服务业相关政策要求配套奖励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评定、人才培训、规划编制、课题研究、项目评审、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事项支出。
第八条  区发改委牵头组织服务业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奖补方案,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根据程序安排资金并及时下达资金计划,区发改委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奖补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适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上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主体需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五年内不迁出屯溪区、不改变在屯溪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申报主体三年内各级项目申报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按程序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相应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8日印发的《屯溪区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屯政办秘〔2018〕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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