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补条件标准介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皖经信中小企函〔2022〕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就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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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6)。
2.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市经信局推荐。
3.各市经信局对参评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提交申报系统。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1.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是创新型中小企业。鉴于今年《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首次实施,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同时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5、附件6)。
2.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市经信局推荐。
3.各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2)将审查通过的企业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提交申报系统。
二、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要求
(一)今年是《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的第①年,各市经信局要加大宣贯力度,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二)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今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国家ji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国声谷的申报名额进行单列,请各市严格按照名额分配及单列指标组织申报,重点推荐专注工业“六基”领域和“补短板”“填空白”的企业。
(三)创新型中小企业常年申报,每年二季度、四季度分两批集中公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每年开展一次,2022年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11月24日至12月2日。
(四)附件5、6要求上传的佐证材料,请逐项将证明材料命名,并按顺序汇总整理后,以1个不超过300M的压缩包形式上传;若佐证材料缺失,将影响得分。
(五)请各市经信局分别于12月10日、12月12日前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推荐文件和汇总表(见附件3)、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推荐文件和汇总表(见附件4)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电子版同步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三、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
1、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重点支持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优先支持其争取国家及省相关政策。
2、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择优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3、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对挂牌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4、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重点投向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5、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强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服务。
6、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扶持。
附件: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①章总则
第①条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办法》)、《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行动方案》(皖政办〔202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安徽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省经信厅、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要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为全国统一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培育平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省经信厅和各市、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人员帐号和相应权限。
第二章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法》发布,本省遵照执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经信厅结合本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九条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参评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参评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按照分配名额将审查通过的推荐上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年度培育计划确定公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认定为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企业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审核后统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二条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常年申报,二季度、四季度分两批集中公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企业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报省经信厅备案,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经信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省经信厅,由省经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经信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公告。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数据造假的,各市经信局应主动报告省经信厅,其中,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经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经信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公告。
第四章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针对不同层级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完善分类专项扶持政策,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用好国家及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培育支持,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专精特新板挂牌。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普惠和精准服务。
第二十条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目标,统筹做好本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产学研用对接、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细则施行前已经省经信厅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录入企业有关信息,完成信息录入的企业称号继续有效,有效期3年(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算),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ji、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ji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D.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2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ji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五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Z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Z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由安徽省自主设定)
9.属于本省重点产业领域情况(满分3分)。
A.属于《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4116”行动计划》《安徽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领域(3分)
B.属于市级主导产业(2分)
C.属于县(市、区)主导产业(1分)
10.企业特色化生产经营情况(可累计得分,Z高不超过6分)。
A.企业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数字领航企业、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高新技术企业称号(2分)
B.企业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2分)
C.省级以上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内的企业(2分)
D.企业近三年在“创客中国”“创响中国”等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和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奖(2分)
E.企业有上市计划且已递交申请书(2分)
F.企业纳入当年度安徽省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1分)
11.主导产品特色化情况(可累计得分,Z高不超过6分)。
A.近三年内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2分)
B.近三年获得安徽工业精品或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2分)
C.近三年获得安徽省专利奖、安徽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称号(2分)
D.近三年获得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称号(2分)
E.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2分)
F.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工四证的军民融合型企业(2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3.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ji(10分)B.省级(8分)C.市级(4分)D.市级以下(2分)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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