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讲解!芜湖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申请的时间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芜湖市: 镜湖区 弋江区 鸠江区 湾沚区 繁昌区 南陵县无为县的企业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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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为供销社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产权清晰,管理规范;
(三)申报省级项目,供销社所占股权比例(折算后)≥25 %、持股时间超过半年以上且为第①大股东的法人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的,不受持股时间限制);申报市级项目,供销社所占股权比例(折算后)≥20%、持股时间超过半年以上(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的,不受持股时间限制);
(四)项目申报单位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经营管理团队,拥有与申报业务相关的基础和运营能力,能够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资质证照齐全。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为农服务中心、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生产服务、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等产后服务、工贸一体化及现代化农资综合服务等项目。
(二)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包括冷链物流骨干网、农产品批发市场、县域商贸流通体系与长三角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数字供销助力乡村振兴、系统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新建或升级改造、茶产业互联网建设、“832”平台建设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包括城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农膜污染治理、城乡绿色生态发展、城乡市政园林、绿地养护管理等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总额与拟扶持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已建成项目固定资产支出及配套的专项设备支出补贴等,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兴建楼堂馆所或购置公务用车,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项目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封面(见附件1);
(二)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
(三)项目责任书(见附件3);
(四)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含企业股权结构)和实施该项目的条件;(2)项目的绩效目标和分年任务内容;(3)项目建设具备的现有条件及目前总体实施情况;(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情况;(5)项目本期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6)分析结论。
(五)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见附件4);
(六)当地供销合作社、财政部门现场勘查后填写的项目专项勘查情况表(见附件5);
(七)单位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申报前三个月内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情况的证明(原件);
(九)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十)上两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统计年报;
(十一)项目建设彩色照片(室内、室外)两张以上;
(十二)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实施发生的投资(支出)发票(复印件);土地租赁、银行借款等相关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投资相关凭证;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清单;有相应资质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辅助证明材料。项目申报企业与项目承担企业不一致应出具隶属关系证明。
以上材料及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编号装订成册。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市供销社每年3月底前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当年“新网工程”资金支持的内容和方向,并将通知挂在市供销社门户网站。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分别向所属供销社提出申请。
(二)申报项目单位经县级供销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电子文档报送市供销社。
(三)市供销社对电子文档审核合格后,通知相关县级供销社及市属企业,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供销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具备条件的供销社可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分配,支持资金可以作为供销社及其投资公司的实缴资本金,增加在该项目单位的股权。同一项目当年若获得其他财政项目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本专项资金支持(上级财政部门明确要求配套资金的除外)。
第十七条 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暂停该项目专项资金支出;专项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或退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相关规定执行。收回的资金在报经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供销社按照本办法重新安排。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用款、谁负责” 的原则实施。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供销社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主体,负责落实项目资金日常使用和管理,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项目决算和项目验收,做好项目管理、运营和绩效自评,配合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妥善保存相关会计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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