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庐江县自主创新工作,贯彻落实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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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自主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除外。
二、扶持政策
(一)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Z高 20 万元奖补。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补。对获得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50万元配套奖补。
(三)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 10 万元经费资助。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四)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Z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元/m?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五)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 20 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 10 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六)鼓励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万元一100万元的(含5万元,不含100万元),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补助。
(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 50 万元-100 万元的(含50万元,不含100万元),奖励1万元;100万元-300 万元的(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奖励3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八)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科技部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拨款额 10%、10%、5%配套资助,Z高不超过 10 万元、10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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