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2023年度株洲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时间与认定奖励补贴、程序步骤小编已经为各企业朋友整理完成,愿能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符合条件或有疑问的企业朋友可随时免费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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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章 总 则
第①条 为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强化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省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要求,以及《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20〕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服务业资金的安排与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兼顾公平,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服务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代表服务业未来发展方向、有利于资源高效利用的新兴行业,能够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具体包括∶
(一)服务业重点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
(二)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服务业重大项目和集聚区建设。
(四)国、省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
(五)服务业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
(六)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
(七)服务业人才培训、重大活动。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第五条 服务业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方式。主要支持方式为
(一)贷款贴息。
(二)以奖代补。
(三)先建后补。
(四)直接补助。
(五)基金投入。
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贷款贴息标准。按照银行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贴息额,项目贷款期限一般应在1 年以上(含1年),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和直接补助标准。对于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5%。
(三)具体项目支持额度标准。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服务业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建立项目申报、核查、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绩效评价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工作方案,组织项目申报、筛选,拟订资金分配初步建议,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 申报服务业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株洲市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符合服务业资金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进行联合申报。中央和省在株单位(企业)、市直部门及所属单位(企业)项目经其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报。
(二)项目审核。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初步筛选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协同对全市申报项目进行Z终审核。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中央和省在株单位(企业)、市直部门及所属单位(企业)的市级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其推荐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审核责任。
(三)项目评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央和省在株单位(企业)、市直部门及所属单位(企业)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对县市区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四)项目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服务业资金申报通知要求,严格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比对、实地核查,确定符合条件项目。所有符合条件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的服务业资金分配方案,应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及时下达资金。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资金后,可以根据项目进度一次性下达或分次下达至项目单位。
(六)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应建立服务业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负责组织开展服务业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服务业资金预算安排支持范围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排名前三名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服务业资金支持上给予倾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应分别加强对项目申报、评审、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发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反馈,并提出变化情况说明及对策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项目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项目完成总投资额低于投资计划的80%。
(六)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针对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联合市财政局对其提出资金调整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对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督促项目单位限期上缴已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负责,应严格按照下达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及相关制度管理要求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时,应按项目申报对应层级,及时、真实、准确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或属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报告项目执行进度及资金使用等情况。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绩效评价和社会监督。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如有违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湖南株洲)”中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清单的事项外,服务业资金申报要求、评审公示、安排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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