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的小伙伴抓紧时间看过来,2022年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项目申报开始了,不看肯定后悔哟。按照《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小编已经为你们整理了相关的信息,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符合条件想申报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欢迎致电小编,免费解疑答惑,速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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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助对象
在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买科技与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
二、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助标准与好处
对购买科技与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每户每年Z高20万元的经费补贴。
1.对购买科技部门确定的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
2.对购买科技部门确定的一般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
三、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申报条件要求
(—)资助对象
在2022年1月1日一7月31日期间,购买科技保险的科技型企业。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2.科技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3.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5年:
4.申报企业仅限填写一份科技保险补贴申报表,企业购买的多份保单均在同一申报表中申报:
5.鼓励申报单位设立科研助理岗位(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申报材料要求
1.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申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正式保单、保费发票、保险清单等:
(3)企业购买保险的转账证明材料(银行进账单);
(4)银行贷款证明(融资类保险必备);
(5〉申报企业在各级政府部门已获得财政资金保险补贴情况(据实提供)∶
(6)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岗位聘用协议、劳动合同书或三方就业协议书(据实提供,如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未超过3人,则需全部提供:如超过3人,则自主选择上传3份)。
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①章 总 则
第①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科技与专利保险工作,引导和增强保险机构参与科技创新、专利管理与保护等相关活动,引导和推进适合我市市情的险种研发和推广,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增强我市投资软环境建设,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与专利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等文件精神和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与专利保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用于补贴以下企业支付科技与专利保险费用的资金:
我市及所辖各区(市)县、高新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成都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企业,拥有成都市级及以上自主创新产品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法人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政策和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确立运用科技与专利保险工具支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定资金预算、决算,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市科技局负责指南制定与发布,补贴资金申报受理与审核,资金核拨和专账管理,资金检查,绩效考评组织等工作 。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企业。
第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度发布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补贴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含保险公司资质、年度重点引导类和一般引导险种的保险内容等。市科技局对保险公司申请的险种进行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保险公司的险种不予以补贴。由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已认定或合作开发的科技保险险种、专利保险险种和保险公司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纳入指南,不参加评审,可以按规定享受补贴。对其他不参加评审的保险公司或险种不予以补贴。
第六条 保险公司依据指南提出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评审申请,申请补贴的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应符合指南的要求。成都市科技评估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集中受理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评审申请,并组织专家对保险险种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公示程序后,保险公司即可开展科技与专利保险活动。
第七条 补贴资金采取按比例补贴的方式;对购买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
对首年购买一般类险种的企业,按其购买该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企业购买一般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
第八条 如果企业某项科技与专利保险可享受其他财政保险补贴,则本补贴资金与其他财政补贴之和应不超过该企业该科技与专利保险项目实际保费支出金额。如存在超出保费支出金额的情况,则减少本补贴资金补贴,或企业应将多出的补贴资金退回市科技局。
第九条 每年对每户企业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每年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起保日自11月21日起至12月31日的科技与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申请延至次年受理,受理时间由市科技局另行通知,补贴标准也按下一年度政策执行。
对当年度截止日前已起保而未申请的科技与专利保险保费以后年度将不进行补贴。如当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对已申请的保费补贴只延后至次一年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与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三章 申请和审定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另行制定,企业填报时请到市科技局上下载;
2、正式保单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银行贷款证明(融资类保险必备)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4、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经费拨款通知单或合法收款票据。
6、其他。
第十三条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常年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具体负责申报资料的初审、复核以及科技与专利保险统计、与保险公司对账工作等。有关统计资料及信息每半年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申报资料完整且无疑问的,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核,并将申请表和合法收据报送市科技局审定,其余资料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留存备查;对申报资料存在疑问的,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应要求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完善,预期不能进行补充完善或补充完善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以受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企人,并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如对答复不服,可向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申请复核。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供的拨款通知单或合法收据以及申请表进行审定后,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随时监督检查有关申报资料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科技与专利保险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并报送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查。保险公司应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要求及时报送科技与专利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信息和数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与专利保险费补贴资金。企业应诚信申报和管理补贴资金,对不诚信申报和管理补贴资金的,视为骗取财政资金行为。如存在以上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享受补贴的投保企业应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的绩效考核或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区(市)县可配套设立区(市)县级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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