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热进行中!23年安徽省16市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申报的条件您了解吗?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另外时间安排是怎么样的。如下对于23年安徽省16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问题做了整理,合肥市、宿州市、淮北市、亳州市、阜阳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安庆市、芜湖市、铜陵市、宣城市、池州市、黄山市想要了解更多问题,也可以直接联系小编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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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目前基本进入到了审核公示的阶段,通过了专家审核未必表明你的公司就没有问题了,相关部门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可能对部分地区的高企认定工作开展检查。以往有些高企松于管理,在检查后被取消了高企资格,还得追缴所得税减免税款及其他已享受的政策。那么,抽查阶段主要查写什么内容呢?
1、抽查内容: 自主知识产权
(1)具体内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备查要点
A.企业要提供认定申请时已经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证明知识产权所有权属于企业;
B.从通过受让、受赠和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必须与企业的主要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必须是有关联的,且要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出具备案等证明材料;
C.清晰说明知识产权所保护技术的行业先进性进行说明;
D.清晰说明知识产权对那些产品(服务)生产发挥了核心支撑作用。
2、抽查内容: 技术领域
(1)具体内容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备查要点
A.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采用的核心技术是对提高产品性能、提升产品质量或提升产品竞争力起主要作用的技术,该核心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B.企业应提供与申报书中高新技术产品表格内容相对应的的产品实物,提供能说明产品的主要性能、关键技术和技术创新点的产品检测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抽查内容:科技人员比例
(1)具体内容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2)备查要点
A.企业须提供申请认定时在职职工人员证明材料(如企业财务部分下发的工资证明、人事社保部门提供的社保人员证明等);
B.科技人员名单及其从事技术活动证明。
C.对离职的科技人员要能够给予说明。
4、抽查内容:研发费用比例
(1)具体内容
A.Z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备查要点
A.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专账或辅助账,核算各研发项目的各支出明细科目费用,以此作为研发费用专项审计依据,以备核查;
B.明确研发费用归集边界,制定公用共用费用分摊依据原则,准确归集各项目的研发费用,特别是研发人员的工资、研发仪器设备、场地、水电暖等共用公用费用的归集和个项目之间做清晰准确分摊说明;
C.要注意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企业对经过专项审计按研发项目建立的研发费用的各项支出,都要给予尽可能具体的说明,特别是对一些数额较大的原材料、仪器设备等支出费用要说明其在哪个研发项目的具体用途。要说明研发费用归集是用于项目研发过程的相关环节。
D.研发费用归集各项费用核算的比例要符合《工作指引》中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
E.企业在国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要在60%以上。
F.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5、抽查内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比例
(1)具体内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2)备查要点
A.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企业当年总收入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B.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前提是,对应的产品是由《国家重点支持技术领域》的技术应用生产而获得的;
C.明确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归集分类依据,说明清晰,科学合理。
6、抽查内容: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1)具体内容
A.组织管理制度
B.研发机构
C.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D.人才绩效制度
(2)备查要点
组织管理制度资料准备提供:
A.研发项目立项、审批、验收管理制度、办法,项目立项文件,项目验收书、验收意见;
B.研发项目经费预算申请、支出报销、核算流程管理制度;
C.研发费用专账或辅助账。
研发机构方面资料准备提供:
A.各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或者内部研究院、研发中心、研发部门等,各级政府关于建立研究开发机构的批文,企业建立相关部门的文件,研发中心环境条件、中试车间、研发仪器设备等,列出清单附照片;
B.产学研合作协议、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协议、共同申报项目合同等合作文件。
成果转化建立制度资料准备提供:
A.与成果转化收益关联的科研人员考核激励制度,个人或团队自主创新活动管理制度、机制、文化,员工发明创造奖励办法,以个人名义开展成果化,例如科研人员以成果入股新设公司孵化成果、科研人员通过成果转让获得收入奖励;
B.开放实验室、实习基地或公司网站时的产品体验及意见反馈或者创新论坛。
人才绩效制度资料准备提供:
A.选派资助科研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行业技术推广培训;
B.行业专家、中级职称以上、硕士以上学历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和执行结果,行业专家兼职聘用情况;
C.研发部门、科研人员绩效考评制度、企业内部科技激励制度、科研奖励发放文件。
7、抽查内容: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1)具体内容
Z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计算
(2)备查要点
A.要对每个转化项目的来源、主要内容和转化对应形式(产品和样机)给予列表说明,并阐述其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有效知识产权的关系。
B.企业须提供与认定申请书中相一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关政府部门立项、与外单位开展合作或转让项目的合同或合作协议、企业内部立项决议等项目证明材料。
C.企业有关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和研发人员要清楚这些科技成果项目是如何转化为产品(样机)以及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
安徽省各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
1、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4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每户企业年补贴总额Z高不超过 10 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额不足 1 万元的,不予补贴。)
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Z高20万元。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Z高50万元。
六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対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 万元的奖励;対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
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连续认定的企业,每两次通过认定(首次认定的企业从第二次开始计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支持3万元。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与县区政府、管委会按1︰1比例承担)。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组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的,直接确认资格并享受认定奖补政策;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予以支持。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条件及时享受优惠。
阜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阜阳当地的高企政策,市里奖励40万,认定当年20万,第二年20万。开发区50万,认定当年20万,第二年20万,第三年10万
淮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鼓励企业技术升级,对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市级评审推荐的,每家企业奖补10万元;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10万元奖补。
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奖励补贴
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对首次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补贴。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上述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①章 总 则
第①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Z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综上所述,还有不明白的问题,或者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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