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热进行中!2022-2023年六安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于申报的条件您了解吗?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另外时间安排是怎么样的。如下对于2022-2023年六安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报认定问题做了整理,六安市 金安区 裕安区 霍邱县 舒城县 金寨县 霍山县想要了解更多问题,也可以直接联系小编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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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技术合同登记补助扶持
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按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Z高不超过5万元,该政策与原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
(一)申报资料审查
1、申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申报主体的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原件和相关附件;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一式四份,合同履行后);技术性收入发票原件(合同履行后)。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报主体人初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地域一次登记制度,而且只能由卖方(技术输出方)在其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任选一个登记机构进行申报,不能重复申报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主体人资格的,由登记员负责进行注册,给予"用户名ID" 和"密码PW"。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技术合同文本的审查。申报主体用"用户名ID" 和"密码PW"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网站,完成合同的网上申报步骤后,应当及时将该合同文本送到已经选定的登记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对照申请人网上申报的登记表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二)认定和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通过合同文本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申请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登记员将编号记录在对应的合同文本上,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合同履行后,卖方取得经济收入,其财务部门应如实填报“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一式四份)”,报送到原登记机构核定、备案,登记员通过网络记录、核定后,签字和加盖公章,用于存档和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同时开据奖酬金单(一式五份)。
三、事后处理
1、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3、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4、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四、责任追究
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不予受理的行为;
2.对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审查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材料,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应当予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不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者对不应当认定登记的予以认定登记的行为;
4.登记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登记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保密措施不到位的行为;
7.登记人员登记失实或者违规登记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加强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受理、审查,并在规定时间里按规定的程序认定登记。加强督查,注重警示教育,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根据《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规定:
第①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技术合同在签订好之后一定要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但在登记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办法来进行处理,只有依法的登记成功,那么才可以享受到相关的待遇,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只有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才不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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