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申报流程材料简介(查看2023年新版)

胡文婷 / 2023-02-21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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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琅琊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如下奖补政策实时变动,具体根据当年通知)
对新认定为国家ji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连续2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滁州市南谯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 5万元奖励;对连续认定的企业,每两次通过认定(首次认定的企业从第二次开始计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滁州市天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对首次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滁州市明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连续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进行配套奖励。对到期放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奖励政策。
滁州市来安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再次通过认定的,每认定一次,县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ji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滁州市全椒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滁州市定远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滁州市凤阳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待高企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用于高企申报相关费用;对到期放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奖补政策。
一、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20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二、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组织。市科技局受理时间:

第①批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4月5日;

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6月10日;

第三批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8月10日。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本区域申报截止时间,并通知辖区内企业。

三、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

四、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注册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对涉密企业,须将高企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查阅确认。申报企业第①批须于5月25日以后、第二批7月25日以后、第三批9月25日以后,登录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阅确认上传的申报材料情况。登录省网需注册,并选择所在市科技局作为注册审核机构。

4.材料报送。企业在所在地申报截止日期前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副本一份,申报材料简本一份,分别装订成册。进入国网在线打印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材料按附件1顺序装订成册(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须一致,一式一份),报送至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县市区科技局统一将材料报送至市科创中心(具体时间待通知)。

(二)中介机构注册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在省网注册登记,并上传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和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1)。已注册的中介机构如需更新证明材料,用原用户名和密码重新登录上传提交。

(三)各县市区审核推荐

各地科技局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财政局、税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人员赴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各地科技主管部门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将本地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同时通知企业在国网提交申报材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五、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三)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Z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四)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五)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国网的申报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系统内上传的所有证明材料须采用PDF格式;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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