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支持!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指南

吴亚斌 / 2023-03-21 17: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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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包括,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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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①章 总则

  第①条 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时期家庭农场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评定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场),按照自愿申报、县(区)审核推荐、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以粮为主、粮经统筹为导向,突出适度规模、集约经营、管理先进、效益明显、带动小农的基本特征,逐步形成镇乡均有市级示范场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示范场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市级示范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被评定为县(区)级示范场;农场主连续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3年以上,拥有农学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有农业技术专利或取得农业技术职称资格(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技能等级)的可放宽至1年以上;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二)规模适度。从事粮油种植的,种植面积山区100亩左右、丘区200亩左右、平坝500亩左右;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30-200亩左右;从事养殖的,常年存栏猪200头左右(自繁自养模式100头左右)、肉牛50头左右(其他畜禽按猪当量计算),水产养殖面积50亩左右。从事其他产业或采用种养结合、间种套养、三产融合、设施农业等经营方式,难以统一规模标准的,农场年产值须达到Z低效益标准。其中,从事三产融合的,农业产值不能低于三分之一。

  (三)集约经营。家庭农场主原则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拥有高素质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农场基础设施完备,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30万元。拥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之一或商标注册的优先评定。

  (四)管理规范。不存在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有合法稳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集中连片经营不低于30%;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场标识标牌清晰,场所布置整洁有序。

  (五)效益明显。家庭农场年产值须达到50万元以上,原则上农场应经营盈利;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市城镇职工收入水平。

  (六)带动力强。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发展模式,对周边农户起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脱贫户实现共同富裕的优先评定。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评定市级示范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向所在乡镇(街道)和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填报《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乡镇(街道)和县(区)农业农村局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评审。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评定标准,组织评审专家,对各区县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四)公示。经专家组评定的市级示范场,在眉山市委、市

  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评定名单,授予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称号。

  第七条申报市级示范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

  (二)县级示范场证明文件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营收支流水账、农业投入品、农产品产销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介绍和农场标识标牌的图片等;

  (六)对周边农户的示范引领带动佐证材料。

  (七)相关表彰奖励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监测

  第八条 市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经监测,发现不符合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条件和市级示范场评定条件的,取消市级示范场称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场称号,且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二)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

  (三)拒绝配合监测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被取消市级示范场称号的家庭农场,不得悬挂或应用有关市级示范场的标牌或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完善县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形成上下贯通的示范评定和政策体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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