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张家界市慈利县工业企业奖励补贴政策及申报条件指南,如果慈利县工业企业想要申请一些政府奖补扶持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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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一、张家界市慈利县切实为企业“纾困增效”
1.张家界市慈利县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困难中小企业产生的水、电、气费用,按5%的额度进行补贴,单家企业Z高补贴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补贴费用不超过其上年度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责任单位:国网慈利县供电公司、县水投集团、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慈利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2.张家界市慈利县保障工业企业用地。鼓励中小工业企业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淘汰关闭的工矿企业及僵尸企业腾出的场地,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地性质,仍作为工业用地予以储备使用。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Z低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10亩以上、不超过20亩的,可以在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0亩的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项目,可以安排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集中建设区边界内。(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3.张家界市慈利县强化就业稳岗支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组织专场招聘活动。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30人)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70%返还。(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4.张家界市慈利县扶持中小微企业成长。对县内符合条件的成长性好、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满足年度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且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的,单家企业给予Z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对在慈利产业开发区租赁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企业,补贴当年度一个月标准厂房使用租金。(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慈利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慈利县乾元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县财政局)
5.张家界市慈利县降低企业金融信贷风险。对规模以上困难工业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按规定积极提供展期、无还本续贷、延期还本付息、调整还款期限、降低利率、提供优惠利率等差异化信贷措施,缓解企业还贷压力。(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慈利县支行、各商业银行)
6.张家界市慈利县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本年度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于技术改造投资的暂时困难企业,经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本年度实际获得银行贷款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贴息,单家企业补贴Z高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上级贴息补贴的,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慈利县支行、各商业银行、县财政局)
7.张家界市慈利县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法实施困难企业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税费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程序向税务部门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慈利县税务局)
二、大力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
8.张家界市慈利县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工业企业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被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工业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让除外)并在工业生产领域应用获得实效的,授予的当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项。对新认定为国家ji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科技创新平台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湖南专利奖、工业设计中心和科技创新平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创客中国)大赛优胜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创客中国)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ji新材料企业、国家ji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新材料企业、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引进国家ji、省级重点实验室落户慈利,并将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后续每年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9.张家界市慈利县加速实施品牌战略。工业产品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工业产品申请使用国家地理标志标识并获得批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质量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工业产品获得有机产品(含有机食品)、非遗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10.张家界市慈利县支持企业智能制造。对新认定为国家ji、省级“单项冠军”“小巨人”等品牌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首次通过国家ji、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或取得试点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ji、省级数字化改造、网络化集成及智能化升级的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ji智能生产线、智能工厂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智能生产线、智能工厂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ji、省级“5G+”智慧工业示范场景应用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慈利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
11.张家界市慈利县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对申报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ji、省级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ji、省级两型产品认证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ji、省级绿色工厂认证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三、培育有实力的企业梯队
12.张家界市慈利县实施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对引进签约工业企业并落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直部门,企业投资总额(不包括土地价款,下同)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工作经费3万元;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企业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服务招商项目落地的牵头单位给予项目实到资金总额(不包括土地价款)0.5%的经费奖励(奖励经费可由牵头单位适当分配),奖励Z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引进工业项目落地的引资中介人(除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组织和个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2%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1%奖励。(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13.张家界市慈利县促进工业项目落地。对新开工投资亿元以上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开工投资(新投产投资)2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建投资500万以上技改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奖励给企业。(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慈利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
14.张家界市慈利县加大企业帮扶支持力度。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重点项目库、“退规风险企业库”,对每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联系,安排一个县直单位帮扶,及时跟踪在库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实行“一企一策”帮扶指导。对慈利产业开发区外(包括已划入慈利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工业企业,实施缴纳税收分成由归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得。新增县级留成部分工业税收10万元以上的,给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原有税收部分继续执行原税收分成政策不变。对培育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入规成功1家,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企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提升机制,每年一次性给予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运营费20万元和优秀服务机构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慈利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
15.张家界市慈利县支持企业入规。加强企业“入规”申报督促指导,全面归集和分析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电力等部门涉企数据和信息,评估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及时筛选符合“入规”条件的企业,督促企业主动申报“入规”,指导企业做好资料的整理申报,把握申报时间和确保升规通过率。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慈利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
16.张家界市慈利县助推企业上市。对申请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在我县注册登记,下同),按上市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奖励。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经省证监局验收通过,给予100万元奖励;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核准拿到发行批文并上市交易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且首发上市融资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奖励。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2021年以来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成长板、标准板挂牌的,给予8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17.张家界市慈利县实行企业产值突破奖励。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四、打造四大百亿产业集群
18.张家界市慈利县扶持提升现有企业。在非金属矿深加工、新能源、现代化生猪加工配套、杜仲产品等四大百亿产业链中,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实施技术改造,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年度税收增速达到15%以上,当年新购置的智能化设备和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除税后)以上的,按实际除税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如果两年内转让或搬离慈利,所享受的补贴须全额退回。(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慈利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慈利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19.张家界市慈利县招大引强落地一批企业。在非金属矿深加工、新能源、现代化生猪加工配套、杜仲产品等四大百亿产业链中,鼓励央企、省企和shi界500强、国内100强、上市公司等工业企业来我县投资并注册成立公司。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慈利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
20.张家界市慈利县加快培育壮大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龙头企业。在非金属矿深加工、新能源、现代化生猪加工配套、杜仲产品等四大百亿产业链中,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25万元、35万元、5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ji、省级“单项冠军”、“小巨人”等品牌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ji、省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入选“湖南省100强”“湖南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慈利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
21.张家界市慈利县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在非金属矿深加工、新能源、现代化生猪加工配套、杜仲产品等四大百亿产业链中,对采取合作收购、参股控股、联合经营等方式,推动各层级企业整合资源做强做优做大,开展兼并重组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合并重组投资额1%的奖励,奖励金额Z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慈利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
五、加大发展要素保障
22.张家界市慈利县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开发针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采取增加信贷资源配置等方式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加大银企对接活动开展力度,积极为企业融资搭建平台;加大对企业的走访力度,切实解决好企业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慈利县支行、各商业银行)
23.张家界市慈利县助力企业引才留才。对于参加本县或经本县备案外出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对引进来我县工业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签订三年及以上服务合同且服务满三年的,给予所引进人才个人为期三年的工作津贴(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每人每年1万元,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每人每年5000元,双一流学士学位本科生每人每年2000元,服务满三年后一次性补助到位)。对新引进的博士生、硕士生、双一流大学本科生(对应正高、副高、高级技师)且在本地企业实际服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24.张家界市慈利县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大力推广本地产品,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参与省、市、县各级部门组织的展销会、博览会,对参展摊位费给予50%的补助,单家企业或助企单位补助上限为5万元。(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25.张家界市慈利县加强企业技术提升等培训力度。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企业管理团队在创新创业、融资服务、技术合作、市场开拓、数字化、绿色发展、质量品牌、知识产权等方面开展专项培训的,对培训经费给予50%的补助,组织培训企业或单位补助上限为5万元。对在本单位外参加培训的人员,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误工补贴。(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慈利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
六、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26.深化简政放权。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现企业开办“四减”(减项目、减材料、减时间、减跑动)、“四零”(零距离、零见面、零付费、零差评),将更多事项纳入“一件事一次办”,提高“一网通办”效率,扩大“跨省通办”范围。推广电子签章、电子发票等应用,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和跨区域互认共享。(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慈利县支行、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慈利县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利县管理部)
27.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全过程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技术审查、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流程一网通办。推行跨境贸易便利化,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完善进口货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优化口岸作业和物流组织模式,推进口岸物流单证无纸化。(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商务局)
28.规范行政执法与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要从机制上彻底杜绝行政执法与监管的随意性,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全覆盖。除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检查外,未列入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的,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检查需到县倍增办备案并报分管工业的县领导审批同意。大力提倡部门联合行政检查,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七、保障措施
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评估。县财政按年度全县工业新增税收总额地方收入的50%提取工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制定具体奖补项目实施细则并公开发布,联合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慈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慈利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慈政发〔2022〕4号)自动废止。
慈利县工业企业奖励补贴政策申报条件(部分项目申报条件)
(一)慈利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Z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慈利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合法。申报企业应在湖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产业导向。申请认定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3、具备自主品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申请单位应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4、产品技术领先。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产品质量可靠。产品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九条申请首台(套)奖励的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方应是在湖南省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研制单位和购买使用单位必须同时申报,购买使用单位申请首台(套)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的同时,研制单位必须申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符合条件的自制自用企业视同购买使用单位。
3、研制单位应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产品市场前景好。
4、研制单位应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三)慈利县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培育条件
列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湖南省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3年以上,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2、经济效益。制造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专业化程度。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不少于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0%以上。企业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国内前30位或省内前10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4、创新能力。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及以上。企业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5、数字化应用。企业深度“上云上平台”,积极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至少2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运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化工艺流程与装备技术,精益生产、敏捷制造、精细管理水平较好。
6、经营管理。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实施系统化质量和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拥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等)。企业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等,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二)优先条件
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入选培育:
1、坚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进入行业优势大企业产业链的企业。
2、拥有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或市级以上技术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等。
3、具备良好上市前景。包括省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拟上市企业。
4、标杆示范企业。参与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中小企业“两上三化”行动、品牌培育能力提升行动和绿色制造等,成为标杆示范企业、实施试点示范项目、获评典型应用场景和案例等。
5、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
6、市(州)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入选培育:
1、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重大事故的;
3、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慈利县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的时间不少于2年,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比较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生产制造型企业不少于6000万元,研发设计型企业不少于3000万元。
2、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技术创新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立了知识产权、质量技术标准、品牌培育等相关工作体系。
3、企业重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组织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少于30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相应档次要求。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规模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上年度,生产制造型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研发设计型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不低于20%。
具备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等条件。至申报截止日,企业自购且当前在用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的原值总额,生产制造型企业不低于300万元,研发设计型企业不低于50万元。
拥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至申报截止日,生产制造型企业拥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研发设计型企业拥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或20件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
4、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企业没有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或重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事故;无严重信用不良记录。
(五)慈利县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依托科技型企业组建(依托单位)
1、在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行业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
3、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的领导班子和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其中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10人;
4、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鼓励吸引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参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5、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6、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
7、近三年不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
申报条件二、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且近三年平均研发经费不低于300万元;
2、近三年取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5项以上。
注意: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应与省内相关领域重点企业联合申报,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同时满足近三年在所申报领域承担国家ji和省部级科技项目不少于5项,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可供转化的自主知识产权10项以上,近三年在本领域已推广转化5项以上重大技术成果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六)慈利县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申请条件
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持续运行、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
(四)企业应高度重视工业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节水型企业等创建活动,自觉开展节能诊断,强化诊断成果运用。
(五)企业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职业伤害等事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国WY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六)符合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
创建绿色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园区应为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新区、自贸区、省级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园区)。
(二)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三)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四)园区重点企业100%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逐年提高。
(五)园区内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六)园区建立了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符合绿色园区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七)慈利县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机构在湖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8%;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6家以上。
第七条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其它条件与综合孵化器保持不变。
第八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两年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湘南湘西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省级综合型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湖南省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半年以上;
3.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4.拥有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6.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7.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以上具备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以上专兼职导师
(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8.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9.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十二条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可按专业型众创空间进行备案管理。专业型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8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不低
于3家,创新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3场次,其它条件与综合型众创空间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和主要研发、办公场地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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