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报!2023年郴州市科技创新奖励补贴政策和申报条件指南

章孝德 / 2023-05-24 1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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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郴州市科技创新奖励补贴政策申报指南整理,那么如果郴州市企业想要申报文中提及的奖补扶持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卧涛科技,专注项目申报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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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

1.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将科技支出列为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确保只增不减,并优先用于高新技术发展。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2.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省科技厅形式审查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对成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3.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在获得省财政奖补支持后,再按1:1进行配套支持,年度补助额Z高100万元。

4.提升创新能力。鼓励组建重点实验室和研发中心,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ji、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批准组建的市级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培育科技型企业梯队。培育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为主线的科技型企业梯队。对入围并参加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半决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0.5万元的经费支持。

三、夯实创新高地基础

6.建设高水平示范基地。打造“科技+”示范基地,对成功创建的国家ji科技示范基地,省级科技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7.打造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园区、龙头企业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ji、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ji、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8.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高校院所围绕创新链产业链,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对获批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予以补助50万元、20万元。

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9.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青年科技人才,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加快创新人才聚集。采用长期聘用和柔性引进相结合的方式,聚集一批高端创新人才。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外专发〔2017〕36号)的规定,对引进并在郴工作两年以上外国A类人才、B类人才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人、20万元/人;对引进并在郴工作两年以上外国A类人才、B类人才的其他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人、3万元/人。

五、优化创新生态环境

11.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同行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创新合作,对新认定的国家ji、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2.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对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13.提升公民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4.激励创新主体。对荣获国家ji、省级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中排名前三的本市单位,给予1:1配套奖励。

六、提升成果转化实效

15.推动中试与产业孵化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对接长沙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做强郴州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创新中心。建设全国有影响力的科技成果中试和产业孵化基地,鼓励企业大胆创新,对企业自行开展的重大中试项目,给予企业不高于中试研发费用的50%,Z高100万元的奖励补贴;对高校院所和研发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重大中试项目,给予企业不高于中试研发费用的50%,Z高2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按规定建成并认定的企业中试基地一次性予以100万元经费支持(公共类的一事一议);对中试成功并在郴州孵化实现产业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支持。

16.提升技术交易活跃度。对在郴高校院所、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经认定后,按其交易额,给予2%的奖励,单位年度获此类奖励总额Z高20万元。

17.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对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其促成认定登记的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5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18.推进科技金融试点。落实《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办法》(湘科计〔2020〕57号),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试点。

七、郴州市科技创新奖补扶持项目申报条件

(一)郴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Z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郴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合法。申报企业应在湖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产业导向。申请认定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3、具备自主品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申请单位应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4、产品技术领先。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产品质量可靠。产品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九条申请首台(套)奖励的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方应是在湖南省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研制单位和购买使用单位必须同时申报,购买使用单位申请首台(套)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的同时,研制单位必须申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符合条件的自制自用企业视同购买使用单位。

3、研制单位应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产品市场前景好。

4、研制单位应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三)郴州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培育条件

列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湖南省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3年以上,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2、经济效益。制造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专业化程度。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不少于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0%以上。企业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国内前30位或省内前10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4、创新能力。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及以上。企业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5、数字化应用。企业深度“上云上平台”,积极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至少2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运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化工艺流程与装备技术,精益生产、敏捷制造、精细管理水平较好。

6、经营管理。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实施系统化质量和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拥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等)。企业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等,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二)优先条件

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入选培育:

1、坚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进入行业优势大企业产业链的企业。

2、拥有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或市级以上技术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等。

3、具备良好上市前景。包括省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拟上市企业。

4、标杆示范企业。参与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中小企业“两上三化”行动、品牌培育能力提升行动和绿色制造等,成为标杆示范企业、实施试点示范项目、获评典型应用场景和案例等。

5、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

6、市(州)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入选培育:

1、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重大事故的;

3、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郴州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的时间不少于2年,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比较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生产制造型企业不少于6000万元,研发设计型企业不少于3000万元。

2、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技术创新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立了知识产权、质量技术标准、品牌培育等相关工作体系。

3、企业重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组织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少于30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相应档次要求。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规模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上年度,生产制造型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研发设计型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不低于20%。

具备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等条件。至申报截止日,企业自购且当前在用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的原值总额,生产制造型企业不低于300万元,研发设计型企业不低于50万元。

拥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至申报截止日,生产制造型企业拥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研发设计型企业拥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或20件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

4、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企业没有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或重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事故;无严重信用不良记录。

 

(五)郴州市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依托科技型企业组建(依托单位)

1、在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行业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

3、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的领导班子和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其中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10人;

4、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鼓励吸引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参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5、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6、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

7、近三年不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

申报条件二、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且近三年平均研发经费不低于300万元;

2、近三年取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5项以上。

注意: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应与省内相关领域重点企业联合申报,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同时满足近三年在所申报领域承担国家ji和省部级科技项目不少于5项,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可供转化的自主知识产权10项以上,近三年在本领域已推广转化5项以上重大技术成果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六)郴州市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申请条件

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持续运行、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

(四)企业应高度重视工业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节水型企业等创建活动,自觉开展节能诊断,强化诊断成果运用。

(五)企业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职业伤害等事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国WY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六)符合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

创建绿色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园区应为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新区、自贸区、省级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园区)。

(二)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三)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四)园区重点企业100%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逐年提高。

(五)园区内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六)园区建立了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符合绿色园区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七)郴州市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机构在湖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8%;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6家以上。

第七条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其它条件与综合孵化器保持不变。

第八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两年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湘南湘西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省级综合型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湖南省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半年以上;

3.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4.拥有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6.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7.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以上具备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以上专兼职导师

(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8.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9.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十二条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可按专业型众创空间进行备案管理。专业型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8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不低

于3家,创新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3场次,其它条件与综合型众创空间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和主要研发、办公场地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八)郴州市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2、推广应用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5、形成了质量持续改进机制与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政策的;

2、近3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3、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服务对象有重大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近6年内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参加本届申报和评审。

关于2023年郴州市科技创新奖励补贴政策及申报条件,由于篇幅所限,小编就和大家聊到这里了,有申报需求的,直接联系卧涛科技咨询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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