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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①章 总 则
第①条 为加强和规范西安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高级工、技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细则所指高技能人才基地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的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指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
本细则所指技能大师工作室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相关部 门推荐申报,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实施范围原则上是我市以培养
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
技能大师工作室可建在企业、职业院校或行业协会组织等。培训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要与我市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西安市“6+5+6+1”现代产业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3年。原则上每年重点建设5家培训基地和5家工作室。已获得国家或陕西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者原则上不再申报西安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水平。同时,培训基地还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
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2.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1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需要;具有与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30%以上。
3.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
4.与大中型企业建立了较为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并能在工作室持续工作3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全国及省市一类技能大赛前三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陕西省三秦工匠、陕西省技术能手、西安市首席技师,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西安市技术能手、西安市技术标兵获得者;具有技师等级以上证书,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了较大贡献等条件之一者。
2.依托企业或行业协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具备: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3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3.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具备: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制度;与企业联系紧密,校企合作卓有成效;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按行政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方式进行,也可自主申报。由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推荐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申报;市属技工院校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市人社部门自主申报。
第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程序:
(一)符合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并拟申报项目的单位,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初审推荐。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根据申报条件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本地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进行初审,确定本地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报市人社部门。市属技工院校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市人社部门。
2.评审。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综合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
(二)符合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并拟申报项目的单位,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初审推荐。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
业协会根据申报条件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本地区、本行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进行初审,确定本地区、本行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候选单位报市人社部门。市属技工院校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市人社部门。
2.评审。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候选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综合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我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
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九条 市人社部门对已确定的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专家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市人社部门有权要求其退回项目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形成相应的项目产出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1.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1-3个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2.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三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300人。
3.总结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1.技能大师工作室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2.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细则,规范运作;
3.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3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4.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5.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人社部门。
第十二条 市人社部门定期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
第四章 建设项目专项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助标准为:经市人社部门确定为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市人社部门确定为我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项目建设单位,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助资金拨付程序
对于经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由市人社部门统一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发文确定。
市人社局每年9月底前根据当年评定情况和资助标准确定资金总额后,并将所需资金编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市人社局拨付至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基本户。
第五章 项目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支出的补贴。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用品购置、技能交流推广、技术技能创新研发等费用。行业、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补贴等。
第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建设项目专项资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统筹安排、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同时,接受人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市人社局有权追回并在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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