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推荐的项目是宁乡市农业产业项目申报,具体申报条件、程序、要求都整理在下文中啦!快跟卧涛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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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①章 总 则
第①条 为加强全市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确管理责任,确保项目申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9〕26号)、《长沙市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长农计〔2019〕3号)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全市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初加工)、休闲农业、饲料、肥料、农业资源化利用、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流通、农业品牌建设等所有农业经营主体(本办法中又称申报主体、项目单位、农业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申报中央、省、长沙市、宁乡市的涉农产业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申报、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督实施统一模式管理,项目的申报实行一门受理,项目主体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四条 局乡村振兴科负责系统内项目的一门受理工作,负责将项目申报任务分解至局属各中心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责任科室。
第五条 各责任科室、单位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公示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局财务科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 政策发布
第六条 由局乡村振兴科统筹,各责任科室、单位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在宁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项目政策文件,进行公开征集,组织公开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主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各责任科室、单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如需通过信息管理平台申报的则通过信息管理平台申报。
第八条 项目要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推荐的,需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加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公章。
第九条 申报主体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且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条 各责任科室、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负责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与局机关纪委查验申报主体是否列入宁乡市农业领域信用黑名单。按照“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规范”的原则,对项目申报主体的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出具项目初审结果。
第五章 项目推荐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支持全市重点发展的农业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各责任科室、单位负责将项目初审结果提交局dang组会进行集体研究,根据择优推选原则,研究审定拟推荐项目名单,并及时将拟推荐项目名单在宁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长沙市农业农村局G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根据文件要求确定),项目推荐名单由局乡村振兴科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责任科室、单位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行文推荐上报。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件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建立项目资料档案,健全项目支出财务账目。
第十五条 各责任科室、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指导和日常监管,对项目建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施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各责任科室、单位按照程序要求组织验收或申请上级对符合验收条件要求的项目验收。验收可委托第三方或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一般由市财政局农业科和市农业农村局各单位、责任科室、机关纪委、财务科联合组成)具体实施,确保验收结果准确公正。
第十七条 需进行造价或投资审计的项目由局财务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的本级农业产业项目,申报、推荐、公示、验收等程序按照本办法实施,验收方式由各责任科室、单位具体负责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各责任科室、单位根据验收结果,编制项目资金拟安排方案,报局dang组会研究审定后,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审批后的项目资金方案在宁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下达拟安排项目资金文件,并将项目资金安排结果在宁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局机关纪委建立健全宁乡市农业领域信用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宁乡市农业领域项目管理黑名单的农业经营主体,连续两个年度暂停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宁乡市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八项措施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在安全生产监管评估中被相关部门划定为“C、D”类型的暂停项目申报资格,直至监管评估划定恢复为“A、B”类型方可申报项目。
第二十一条 当年度项目入库备案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第二个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业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市纪委监委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局机关纪委受理投诉,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负责项目申报管理的各责任科室、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配合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农业项目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按照“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的原则,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农业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农业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明确项目资金使用 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评工作。
第十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纪委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局机关纪委要切实加强农业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项目审批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要按照“谁经办、谁审核、谁负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凡有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项目审批工作,项目评审和验收人员履职不正确,审批程序不到位,审批标准把关不严,资金管理不规范,收受项目申报单位礼品礼金或接受宴请,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的行为,一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dang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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