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省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点在哪?安徽省企业要如何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呢?卧涛科技在这里给大家搜集整理了相关细则,有税收筹划方面需求的安徽省企业,可以随时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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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点
一、可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一)所有行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Z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指电子设备),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所有行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三)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四)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五)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
二、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
(一)所有行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Z低折旧年限为4年(指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年(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10年(指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二)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所有行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Z短可为2年(含)。(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Z短可为3年(含)。
(六)所有行业企业的以下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三、企业规模标准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安徽省企业如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2022年,dang中央、国WY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今天带你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Z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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