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整理了有关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认定的内容,相关奖励的申报条件都有涉及到,申报过程中遇到疑惑的可以随时来咨询小编,欢迎各位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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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①章 总 则
第①条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增强全民保护水资源、修复水生态、治理水环境、防御水灾害、弘扬水文化的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规范管理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全国水情教育规划要求,参照《国家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结合陕西省情水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情教育,是指通过各种教育及实践手段,增进全社会对省情水情的认知,增强全民水安全、水忧患、水道德意识,提高公众参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江河湖库水域保护、水土保持治理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促进形成人水和谐的社会秩序。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是依托已有水利设施、场馆,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水情教育,具有显著科普教育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工程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情教育基地申报、认定、管理、考核等工作,以及申报国家水情教育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管理按照“严格标准、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有序推进,规范运作。
第五条 陕西省水利厅办公室负责水情教育的归口管理工作。陕西省水利信息宣传教育中心承担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管理、考核以及水情教育专家库组建等工作。
第二章 基地分类
第六条 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分为工程设施类和场所类。
第七条 工程设施类基地,主要依托江河湖库治理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节水灌溉工程、水保治理工程、水生态工程、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等。工程设施包括现代工程设施和古代近代工程设施:
(一)现代工程设施水情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施的作用、地位及意义,对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影响;工程建设中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国内外先进理念、技术及工艺的创新和应用推广;工程设施在设计、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为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工程设施与周边环境协调融合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工程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和知识;红色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历程与经验,传承的艰苦奋斗精神、关注民生的情怀、红色水利文化等。
(二)古代近代工程设施水情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施的历史作用、地位及意义;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历史演变,以及从中体现的古人治水理念与智慧;治水人物与历史故事;管水制度或乡规民约;shi界灌溉工程遗产的发展史及其对shi界文明进程的影响,古人可持续灌溉的智慧、传承保护珍贵文化遗产的做法等。
第八条 场所类基地,主要依托具有水情科普教育功能的场馆、科研机构、涉水企业等。
(一)水博物馆、水科技馆、水文化馆、水利风景区、水保科技示范园等开展水情教育,内容侧重水资源、水政策、水法规、水常识、水科技和水文化等,体现时代特点、地域特征、行业特色,兼顾不同受众需求,注重知识性、趣味性和互动性。
(二)科研机构开展水情教育,内容侧重普及水利科学知识,介绍先进水利技术,宣传水利科技创新成果等。
(三)涉水企业开展水情教育,内容侧重企业节水护水、提高用水效率的措施及成效,包括现代节水理念、先进节水工艺与技术应用等。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申报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织机构健全,运行主体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二)有确保基地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
(三)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年参观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有较大的公众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四)有面向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开展水情教育的基本场所场馆及设施设备;有相关专业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并有专兼职讲解员或志愿者为公众提供讲解服务;
(五)有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能够保障基地安全运行;
(六)有模型、展板、实物、多媒体演示系统、知识讲座及互动体验展览展示设施;有符合水情教育需要,具有自身特点的宣传册、读本读物及音视频等资料;
(七)有切实可行的水情教育工作计划,具备一定的组织策划和宣传推广能力;每年面向公众开展主题鲜明、形式新颖的水情教育活动不少于3次;
(八)基地定位准确,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内容设置科学合理、特色鲜明,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和示范作用。
第十条 申报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建设运行管理基本情况;
(四)申请单位开展水情教育活动情况及成果;
(五)申请单位用于开展水情教育的手段载体,包括展示场所、网络传播渠道、宣传册、读本读物、音视频、图片等资料;
(六)有关媒体对申请单位开展水情教育进行宣传推广的报道。
第十一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情教育基地的初审及推荐工作;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所属单位水情教育基地的初审及推荐工作。
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当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12月集中评审。
第十二条 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评审认定,包括五个环节:组建专家评审组、材料复核及实地考察、综合评分、会议研究、公示公布。
(一)组建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由陕西省水利信息宣传教育中心负责从水情教育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组成。
(二)评审组对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候选单位材料进行复核,对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审组按照评分标准,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分,提出意见。
(四)陕西省水利信息宣传教育中心对专家评审组意见汇总,提出建议名单,由厅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厅务会审定。
(五)对审议通过的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水利厅发文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水情教育基地应当在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中择优推荐。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国家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对所属省级水情教育基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基地发展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向陕西省水利厅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陕西省水利信息宣传教育中心组织进行。考核包括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综合评分三个环节。
考核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二)水情教育展览场馆设施建设及展示手段完备情况;
(三)水情教育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及成效;
(四)基地水情教育内容与形式创新程度;
(五)基地水情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与业务培训情况;
(六)基地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经资料核验、实地考察、综合评分,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其中80分以上的为优秀,保持水情教育基地资格;60-80分之间的为良好,责令按考核意见限期整改提升,继续保持水情教育基地资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取消陕西省水情教育基地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三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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