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企业信用修复的好处你知道吗?申请条件、办理流程Z新整理

叶嘉佳 / 2023-07-24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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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越秀区企业信用修复相关内容,扬清科技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如果广州市、深圳市、江门市、佛山市、汕头市、湛江市、韶关市、中山市、珠海市、茂名市、肇庆市、阳江市、惠州市、潮州市、揭阳市、清远市、河源市、东莞市、汕尾市、云浮市的企业有企业信用修复需求,可以找小编聊聊哦。

 

扬清科技企业信用修复中心  金莉君:18556383198

 

广州市企业信用修复产品范围

 

★信用修复内容目前包括: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黑名单移除、失信惩戒移除

 

☆信用修复方式目前包括:满足公示期正常申请信用修复,未满足公示期行政复议申请暂停公示后在修复、未满足公示期疫情期间突出贡献提前申请信用修复、履行法院判决提供结案证明或履行证明修复,未履行判决出具三方调解证明文件也可修复

 

★公益修复项目目前包括:商业系统处理(天眼查、企查查、企信宝、企信通、爱企查、水滴信用、小蓝本)、信用修复培训

 

企业信用修复:重塑企业形象,提升信誉度

 

企业信用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通行证”,是企业与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等各方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然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失信行为,如欠款不还、合同违约、逃税等,这些行为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和声誉。为了帮助企业重塑形象,提升信誉度,深圳市推出了企业信用修复服务。

 

企业信用修复的好处

 

企业信用修复是一种通过合法手段,消除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的服务。修复后,企业信用评级将重新得到提升,从而获得更多的信任和支持。具体好处如下:

 

1.重塑企业形象

通过信用修复,企业可以消除不良信用记录,重塑企业形象,重新获得市场的信任和支持。

 

2.提升企业信誉度

信用评级是衡量企业信誉度的重要指标。通过信用修复,企业信用评级将得到提升,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度。

 

3.拓宽融资渠道

信用良好的企业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和融资,从而更好地发展企业业务。

 

失信危害

 

企业失信行为不仅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度,还会带来以下危害:

 

1.限制企业发展

失信企业将受到政府部门的限制和监管,如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无法获得财政支持等,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

 

2.影响企业形象

失信企业将失去客户的信任和支持,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3.增加企业成本

失信企业将面临更高的借款成本、保险费用等,从而增加企业的成本。

 

 

广州市2019年度年报信息公示工作正加紧进行中,因不同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亟待通过本次年报移出而进行信用修复。今天小编梳理相关事项,分类形成以下指引,快来看看,赶紧行动!

 

情形一:申请从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1、各区局登记的企业

 

请到辖区市场监管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市局登记的企业

 

填写《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消除经营异常状态)申请表》;

 

提交公示年度报告证明材料(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进入年度报告界面,截图已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

 

信用修复承诺书。

 

备注:上述5份材料需加盖公章。对于逾期补报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需到属地登记机关接受行政处罚。

 

 

 

情形二:申请从因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1、各区局登记的企业

 

请到辖区市场监管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市局登记的企业

 

01、已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备案的

 

填写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消除经营异常状态)申请表》;

 

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

 

信用修复承诺书。

 

备注:上述5份材料需加盖公章。

 

02、仍在原注册dizhi经营的

 

填写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消除经营异常状态)申请表》;

 

仍在原注册dizhi经营的,由属地市场监管所实地核实后,并出具《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

 

信用修复承诺书。

 

备注:上述5份材料需加盖公章。

 

 

 

 

情形三:申请从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1、各区局登记的企业

 

请到辖区市场监管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市局登记的企业

 

填写《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消除经营异常状态)申请表》;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原因和移出异常名录的理由);

 

企业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息后,到属地市场监管所核实情况,经市场监管所核实信息无误的,出具《企业公示信息核查记录表》,另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如更正后的年度报告材料);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

 

信用修复承诺书。

 

备注:上述6份材料需加盖公章。

 

 

 

 

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信息公示、登记事项和重整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WY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深化破产工作协作机制,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等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法院)、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展改革委)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广州实际,共同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人身份认同】管理人前往企业登记机关查询企业信息,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等涉破产企业相关事务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化办理渠道。

 

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前往市发展改革委、企业登记机关办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信息公示等事务的,相关行政机关依职权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化办理渠道。

 

二、【简化证明材料】管理人持下列文件作为管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市发展改革委、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涉破产企业相关事务的,相关行政机关应认可管理人的身份,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3.管理人身份证明,包括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办理具体业务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支持线上办理】企业登记机关建立企业登记信息线上查询机制,赋予管理人查询权限。管理人可以线上查询破产企业登记信息。

 

四、【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破产法院或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和相关执行措施的部门或单位解除对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并附破产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五、【先行处置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经管理人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未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保全措施的,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后可以对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先行处置。

 

六、【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变更登记】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后,需要协助买受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视同市场主体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原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可由管理人负责人签署。

 

七、【破产企业变更登记】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应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函告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收到函件后,在破产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受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不予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八、【推进企业破产信息共享公示机制】推进破产信息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机制,逐步实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破产企业相关信息。

 

九、【破产信息公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送相关破产信息。市发展改革委于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广州”网站添加相关破产信息,反映企业破产情况。

 

人民法院推送的破产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类型、程序终止(结)、受理法院、管理人等信息。

 

十、【重整信息公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后,应当向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送重整信息。市发展改革委于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广州”网站添加重整企业相关信息,反映企业重整情况。

 

人民法院推送的重整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的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的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等信息。

 

十一、【通知质押权人】重整计划草案调整出资人权益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期间应当通知出资人股权的质押权人,并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5日前进行必要的沟通说明。

 

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5日内,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通知出资人股权的质押权人。

 

 

十二、【重整企业出资人股权变更登记】重整计划草案因调整出资人权益需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管理人可以持下列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依法办理:

 

1.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2.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裁定书;

 

3.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通知书;

 

4.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协助公示信息需求书;

 

5.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十三、【重整企业其他登记事项变更】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需要变更重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经营方案”中作出安排。拟变更登记的事项应符合现行企业登记事项法律法规的要求。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可以持下列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重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依法办理:

 

1.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2.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裁定书;

 

3.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通知书;

 

4.市场主体办理变更登记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四、【重整企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重整计划草案起草期间,管理人应当就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事项予以调查,并在“经营方案”中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事项作出安排。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持以下材料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办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1.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2.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裁定书;

 

3.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通知书;

 

4.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公示信息需求书。

 

十五、【其他重整信用修复机制】重整企业其他信用修复事项,按照《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精神办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实施的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

 

十六、【重整企业参与招投标】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结合项目实际,允许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参与投标。

 

十七、【协调机制】市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常态化联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破产相关事务办理中的问题。

 

十八、本意见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目前实施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穗中法〔2020〕88号)继续有效,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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