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申报奖励补贴政策

章孝德 / 2023-08-21 1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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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那么如果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企业想要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补扶持资金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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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单位范围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类型

1.申报单位范围。申报单位应具有企业实体属性,其主要经济活动范围应严格属于省工信厅主管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C.制造业门类31个大类、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门类3个大类、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主业明显,2022年度自主产品(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业务属于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测管理、批发零售业(含电商)等领域和其他不属于省工信厅主管领域的单位均不得申报,市州工信局不得接受其申报。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类型。我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为生产制造型和研发设计型两类,分别设有不同的申报条件及基本要求。申报单位应根据其工商注册所属行业、实际主营业务、主导产品(技术/服务)及其收入等具体情况,比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类型(生产制造型/研发设计型)。

其中,研发设计型企业限于通过开展651.软件开发、652.集成电路设计、653.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657.数字内容服务、731.-734.研究和试验发展,为工信领域企业提供654.--656.服务、74.专业技术服务、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等业务获得收入的企业,且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主营业务属于C.制造业门类31个大类、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企业均归属于生产制造型。两种类型不得混淆,企业填报后不得更改。

推荐单位必须组织到申报单位现场,审查其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业务收入构成,判断其申报类型以及是/否符合对应的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二、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1.我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符合性认定,不限名额。推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办法》中的第六条、附件4“两类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时的限定性指标及其基本要求”以及前述“一、申报单位范围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类型”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只有每个方面都达到了相关要求时才予推荐,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中任何一项未达到时均不得推荐。

2.申报材料(见附件4)应当由企业技术中心自主编制且符合《办法》中的附件1、2、3的相关要求,其中明确:

(1)2022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整套,须经有效拥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手续齐全且已赋予二维码(清晰查询)。另外提供2020、2021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不需要附注部分)以供参考。

(2)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申报单位必须通过本单位自主创新,作为首次申请人申请并获得授权且当前有效的1件发明专利或20件软件著作权证书。提供由申报单位确认属于其自主研发的1件发明专利证明材料(必须有该发明的申报受理通知单和授权证书,填报附件2《申报单位自主研发申请并已获授权且当前有效的发明专利信息汇总表》)或20件软件著作权证书。凡没有按要求提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者均视为不符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3)企业拥有的研发人员:指企业内部全职的研发类人员,应附有真实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外聘兼职的人员不计。

(4)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及其原值证明材料:应附有仪器设备列表清单,本企业购置仪器设备的发票应清晰可信、总金额不少于申报类型对应的规定数目。

(5)技术创新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文本必须是公司正式印发的、清晰可信的文件,能明显体现本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特色。

(6)技术中心成立文件:必须是公司正式印发的文件,技术中心功能定位、组织架构、主要人员及其职责等明确。

三、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程序及工作要求

各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申报推荐工作,包括申报材料现场和网上审核、行文推荐、报送材料等工作。

1、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其WORD、PDF电子文件(共2份)送达所在市州工信局(科技科)。

2、市州工信局组织完成对申报单位的申报类型、申报材料及相关数据信息的现场和网上核实工作(填写附件3工作情况表并加盖公章),确定其中全面符合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的企业名单、同时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上加盖本局公章以示确认。

市州工信局将推荐文件(含附件1、2、3)、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及2个电子文件(1份)等统一送达省工信厅(科技处),过期无效。

省工信厅将对市州工信局推荐的企业及其申报材料进行抽查。经我厅抽查,若发现市州工信局未按我厅要求组织进行申报材料的现场和网上核查工作、推荐了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将退回该局的有关材料。

省工信厅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申报事项。严格符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的申报单位应尽早对接所在市州工信局(科技科),遵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勿致延误。明显不符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的单位不得干扰工信部门工作,待各方面条件达到时进行申报。

四、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省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励补贴政策

1、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认定的“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在“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合格后拨付。

2、株洲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的企业,给予企业4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3、湘潭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当年认定的区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4、衡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ji200万元、省级100万元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岳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经省、市级认定的,奖励10万元;经国家认定的,奖励20万元;

6、常德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对新建立国家ji工程技术中心或国家ji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建立省级工程技术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由企业自主分配。

7、张家界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获得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设计中心、企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新产品认定、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国家ji的奖励50万元、省级的奖励20万元;

8、益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ji工程技术中心(或检测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郴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平台。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ji、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0、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ji、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60万元奖励

11、怀化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为国家ji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园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2、娄底市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争创质量品牌。对新认定为国家ji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

1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对通过认定的国家ji、省级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并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附件: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①章 总则

    第①条为深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战略发展规划而设置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我省鼓励企业自主建立技术中心,加大创新要素投入,加强技术中心全面建设,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功能作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健全、创新成效明显、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省级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重点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指导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组织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运行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州工信局”)负责本辖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组织申报、协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省工信厅分类指导全省生产制造型和研发设计型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符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省级认定。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的时间不少于2年,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比较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生产制造型企业不少于6000万元,研发设计型企业不少于3000万元。

    (二)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技术创新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立了知识产权、质量技术标准、品牌培育等相关工作体系。

    (三)企业重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组织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少于30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相应档次要求。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规模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上年度,生产制造型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研发设计型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不低于20%。

    3、具备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等条件。至申报截止日,企业自购且当前在用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的原值总额,生产制造型企业不低于300万元,研发设计型企业不低于50万元。

    4、拥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至申报截止日,生产制造型企业拥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研发设计型企业拥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或20件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

    (四)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企业没有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或重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事故;无严重信用不良记录。

第三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企业根据省工信厅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的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文件;通过省工信厅指定的网站填报有关信息、提交申报材料电子文件。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全套)和纳税凭证、真实性承诺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州工信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工信厅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及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推荐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名单、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文件(一式一份)统一报送到省工信厅。

    第十条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省工信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企业及其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拟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省工信厅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当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发文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并录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外省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湖南省境内的,经企业申请、市州工信局审核推荐,省工信厅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第四章运行及评价

    第十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年度起算)。省工信厅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调度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评价。

    第十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不断完善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加大创新要素投入,组织开展技术研发与创新活动,充分发挥创新引领和支撑作用,对标建设更高水平的创新平台,持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十六条每半年调度工作程序:

    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通过省工信厅指定的网站,每半年填报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情况。企业对所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2、市州工信局负责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提交的技术创新工作情况进行网上审核确认、汇总上报到省工信厅。

    3、省工信厅通过官方网站和媒体通报全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半年度、年度技术创新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复核评价工作程序:

    1、省工信厅发布复核评价工作通知,明确当年度进行复核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和相关要求。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其资质有效期的Z后一年年底,总结三年来的技术创新工作成效,编制复核评价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报送纸质评价材料及电子文件;通过省工信厅指定的网站填报有关信息、提交评价材料电子文件。企业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三年度技术创新工作总结报告、复核评价数据表、近三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凭证、真实性承诺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市州工信局负责对企业评价材料和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将企业纸质评价材料及电子文件(一式一份)统一报送到省工信厅。

    4、省工信厅参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复核评价材料进行评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其中: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5、省工信厅通过官方网站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对公示结果确认后,对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者保留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对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通过官方网站、发文公布复核评价结果,并录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如有发生更名、重组、被收购、注销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在变更手续完成后的30日内将变更事项通过所在市州工信局上报省工信厅。

    第十九条企业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工信厅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1、经确认,企业申报认定材料或复核评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主要数据不实的情况;

    2、企业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3、企业实质性停止生产经营的时间超过1年,或者企业原有的生产与研发设备资产、研发队伍、主营业务等已经实质性转移出去;

    4、企业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未按要求报告半年度、年度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5、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了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或重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存在严重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省工信厅对经其认定2年以上、创新成效显著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择优推荐其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二十二条省工信厅鼓励和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组建或参与建设面向行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二十三条省工信厅支持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攻关专项。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州工信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职能范围内制定相应办法,组织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梯度建设我省技术创新平台体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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