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长沙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时间截止9月25日,那么在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长沙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条件、程序、申报奖补办法等具体细则内容,有申报需求的长沙市各区县企业,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免费咨询。
11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9855109130(V同号)
(卧涛集团:抖音短视频运营推广、百度关键词运营推广、项目申报、工商财税、股权设计、软件开发、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专利商标版权软著、科技成果评价、资质认证等企业服务平台)
一、申报条件
符合《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长人社发[2023]33 号)基本条件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均可申报
(一) 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运营时间 1年以上;
(二)基地实际使用面积 1500 m以上;
(三)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注册登记时间在 5 年以内,数量20 个以上(含创业企业: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等 ):
(四)提供 5 项以上孵化服务,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会议室、洽谈室、产品展示厅等公共服务空间。
二、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于 2023 年 9月 25 日前,向所在地区县 (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认定申请,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单位简要情况、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工作成绩和亮点 (2000 字以内)。2.《长沙市 2023 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一式两份)
3.《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名册》
4.《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评细则》对应考评指标的佐证材料(二)区县(市)审核推荐。区县(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或通过核实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逐项审核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区县(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体研究,于 10 月 20 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四)集体研究。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dang组会议研究综合区县(市)审核推荐意见、专家评审情况、激励约束事项等.择优确定拟入选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及分类档次。
(五)上网公示。对拟入选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G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文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申报材料应有封面、目录和页码,按照顺序排版打印,用 A4 纸张左侧装订。
(二)各区县(市)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与条件,对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要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全面准确、如实详尽自主申请,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要加强指导调度,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在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申报单位应及时完成基础数据采集工作。鼓励区县 (市) 认定区县 (市) 级创业孵化基地
(三)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人社部发[2022] 76 号) 等文件精神,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园或返乡入乡创业园,其中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推荐返乡农民工创业园或返乡入乡创业园不低于1家。
(四) 相关材料由区县 (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10月 20 日前汇总报送。其中,申报单位申请材料报送至市人社局创业指导中心 2502 室; 附件 3 中激励约束项由区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格式出具书面意见,单独成册,报送至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1711 室
附件: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
第①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助推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原则
按照“自主申请、审核推荐、专家评审、集体研究、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市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
(一)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基地实际使用面积1500㎡以上;
(三)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注册登记时间在5年以内,数量20个以上(含创业企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等);
(四)提供5项以上孵化服务,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会议室、洽谈室、产品展示厅等公共服务空间。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请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向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认定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县(市)审核推荐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或通过核实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逐项审核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体研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四)集体研究
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dang组会议研究,综合区县(市)审核推荐意见、专家评审情况、激励约束事项等,择优确定拟入选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及分类档次。
(五)上网公示
对拟入选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G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文公布。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类分档扶持标准
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分类分档,给予创业服务补助:
A类:优秀等次,授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给予每个基地40万元的创业服务补助;
B类:良好等次,授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给予每个基地20万元的创业服务补助;
C类:合格等次,授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同一单位,已连续两年享受市级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的,第三年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资金。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资金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中列支,使用用途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参照认定程序,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核,不参与复核或达不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服务和资金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经办部门负责创业孵化基地基础性服务工作。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23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联系我们
手机:15855199550 联系人:江经理
服务时间:8:30-12:00 14:00-18:00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明珠大道198号星梦园F2栋19楼
扫一扫,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