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中!2023年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时间、流程及条件、指标要求汇总

吴亚斌 / 2023-12-12 17: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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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时间、流程及条件、指标要求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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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材料

  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流程

  1、企业申请。12月29日前,企业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写申请材料,登录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在公共服务平台选择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运行监测服务平台在线办理,填报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

  2、区级初审。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南》要求,加强对企业的填报指导和材料审核,确保数据与证明材料一致,确保申请及证明材料没有缺漏。

  3、行文上报。请各区工信局,江北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于2023年1月5日前完成网上审核提交上报操作,正式行文并附《第二十五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2)。

  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方面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快推进南京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建设,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4号令)和《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南京市聚焦江苏省1650产业体系和南京4+2+6+6产业体系,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条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为工业类技术及软件服务类两类,认定条件和标准不同,但适用运行评价、鼓励政策、监督管理等规定相同。

  第五条依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委办发﹝2019﹞47号)的通知,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

  认定申请事项依据市工信局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七条申请工业类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应具备

  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我市列入政府统计部门名单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依法不入规统计的企业除外。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四)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400万元。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七)企业累计获得有效授权专利数不少于3件。

  第八条申请技术及软件服务类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我市列入政府统计部门名单的规模以上企业,其中软件企业须在我市软件产业统计分析平台上登记填报数据。依法不入规统计的企业除外。

  (二)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须在50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软件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40%。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所申报的领域内,近三年新增软件著作权、专利总数不少于3项。

  (四)技术中心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每年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400万元,企业研发设备和工具软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第九条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条强化数据来源规范,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须提供经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二维码的年度审计报告,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从业人员数、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新产品销售收入等指标数据须来源于统计部门107-1、107-2、102-1等统计报表。软件企业应提供从我市软件产业统计分析平台导出的数据报表。

  对按照规定可不入规统计的企业,应提供不入统情况说明以及向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并获认可的数据。

  第十一条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信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市工信局推荐报送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名单及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市工信局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基本条件审查和数据审核,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初评打分。对初评得分高于65分(包含65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对于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专家创办的企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符合条件的,适当放宽初评得分要求。

  市工信局会同同级信用、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失信以及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核查,结合评分和答辩情况,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市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市工信局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因评价不合格被撤销资格,符合市级认定条件的,自动纳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十五条市工信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市工信局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工作通知。

  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报送评价材料。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六条市工信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分,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市工信局会同同级信用、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失信以及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核查,确认评价结果,并通过市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市工信局在受理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后的评价结果向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通报,同时公布调整后的全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市工信局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市级有关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技术攻关、质量品牌、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档升级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参与面向行业的各级创新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区(开发区)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按要求上报企业研发创新相关数据的年度快报以及年度重点研发项目计划情况。

  第二十四条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中心主任变更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所在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报送。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应及时上报市工信局。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申报承诺信息将录入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如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经核实,相关违诺信息也将录入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信息;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连续两年未申报省市重点研发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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