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省科技厅将组织开展2023年度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定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2023年度评估对象为2018年(含)以前组建的工程、能源、生物、制造、资源环境和综合交叉领域省重点实验室;2022年度评估为不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评估方式
(一)单位自评。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对近三年工作(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组织开展自评分析,撰写评估自评报告(附件2)。
(二)专家评估。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会议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专家组审阅材料,听取实验室负责人汇报,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价,给出定量和定性的意见。
(三)现场核查。根据单位自评和会议评估情况,组织专家对部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三、评估内容
全面评价评估期内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成效及下一阶段发展计划。重点评估研究水平、成果产出及转化应用、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管理运行、联合共建等情况,下一阶段研发任务等。
四、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评估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进行复评。
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连续2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五、有关要求
(一)评估材料
参评的实验室通过湖南省科技创新平台服务管理系统(2023年12月20日开放)填报《湖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自评报告》,并提交反映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非本评估期、非本实验室研究方向、非本实验室研发团队、无佐证材料的数据,均不列入评估范围。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实验室主任须保证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托单位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评估材料提交至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核评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对此负责,于2024年1月22日前将评估材料提交至省科技厅。
(二)科技保密。
评估材料中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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