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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旅重大项目实施和龙头企业发展
对当年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库的文旅在建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经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确认的年度新增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加快推进文旅品牌创建
1.A级景区创建。对新评定的5A、4A、3A级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旅游度假区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统一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4.特色旅游名镇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特色旅游名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5.特色旅游名村或乡村旅游示范村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特色旅游名村或乡村旅游示范村,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基础提升、品牌培育等
(三) 扩大民宿产业发展规模
1.乡村民宿示范村、城镇民宿示范(点)创建。对达到市级乡村民宿示范村、城镇民宿示范街(点)评定标准,经县级验收合格并报市级核准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品牌培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
2.等级民宿创建。经评定达到精品型、舒适型、经济型民宿等级的,按照相应比例,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对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LB/T 065-2019)相应等级的民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农家乐提档升级。对符合蓝田民宿发展政策,利用自有房屋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LB/T065-2019)或《民宿基本要求与分级》(DB6101/T3032-2018)标准,改建民宿或对现有农家乐提升改造,经镇(街)备案,报县文旅体育局验收合格并达到民宿基本条件的,根据经营规模和实际投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4.扶持培育民宿重点村。对民宿经营户达到20户或总床位达到150张以上,村级经济发展思路清晰,民宿规模初步形成,建立村级服务组织,设有游客接待中心面积不低于20m2)、停车场(停车位不低于80个)、旅游厕所(数量充足,部分配建第三卫生间)和其它必要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行政村,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标识体系建设、规划编制、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5.支持品牌民宿运营。国内外知名品牌民宿企业入驻蓝田开发建设民宿,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6.鼓励民宿品牌宣传。民宿经营者依托各类媒介展示推广蓝田民宿品牌,被省级以上媒体或主流平台媒介选登采录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按实际宣传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7.开发精品伴手礼。鼓励民宿业主开发凝聚蓝田特色、象征地域文化、富有自身民宿情怀的伴手礼,根据其影响范围、传播力度和营销情况予以补助,单个民宿补助不超过1万元。
(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打造文化精品工程。鼓励引导文化工作者创作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好作品。对荣获“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茅盾文学奖等国家级奖项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对获得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及其下属各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协主办的常设性文艺奖项和省级重要文艺奖项(指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省作协主办的常设性文艺奖项的最高奖)的作品和作者,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2.鼓励文化原创作品生产。对原创性文化旅游融合演艺作品,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年度演出不少于50场次,观众达到5万人次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3.鼓励投资开发特色文创和旅游商品。对利用蓝田特色非遗项目、传统工艺、优势产业研发销售文创和旅游商品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研发生产能力、规模和业绩,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在市级以上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文创和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同等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省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市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4.打造精品旅游演艺。对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上演后正常运营,并取得良好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精品旅游演艺项目,每创一项国家标准或创新知识产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对首次列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五)提升文旅综合服务能力
1.星级饭店评定。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已评定星级的酒店,通过改造升级,星级上升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行社建设。鼓励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开展智慧旅游创建,对达到文旅部发布的《旅游企业信息化服务指南》标准和《西安智慧景区 西安智慧旅行社等级划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3.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特色名镇、乡村旅游示范村,完善基础服务配套设施,新(改)建停车场、游步道、供水供电设施、旅游安全体系、旅游讲解系统、文创(土特)产品展示场馆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旅游厕所项目。对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8973-2016)建设标准,新建的AAA级、AA级、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改(扩)建厕所统一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4A级以上旅游景区对已纳入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的厕所进行旅游厕所智慧化改造,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每个景区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5.提升文旅公共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服务承包、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参与文旅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运行,对提升旅游服务(集散)中心功能,优化文旅公共服务场所标识体系,推进公共文化场所、乡村图书馆、博物馆数字化建设,完善文化场馆旅游功能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的20%予以补助。
(六)培育文化旅游新业态
1.引导打造网红打卡地。对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依托历史遗迹、民俗风情、田园风光和乡村聚落,挖掘地方非物质遗产文化、历史名人文化、红色革命文化、秦岭山水文化、关中乡土文化,打造的网红打卡地、文创创意体验地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旅游目的地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2.扶持文化旅游新业态。鼓励发展沉浸式体验型文旅消费,对企业或个人发展数字文化产业项目、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文化旅游云服务项目、文旅消费新业态项目等,通过创新程度、总体效益等指标综合评审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强化文旅行业人才培育
1.旅游技能人才奖励。对在市级以上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技能比赛中荣获一、二、三等奖(或同等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省级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市级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2.导游员、景区讲解员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导游员、讲解员,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
(八)加大宣传促销活动力度
1.支持文化旅游营销。鼓励单位、企业或个人策划组织各类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文旅节庆宣传活动,对在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文旅重大项目等地,开展以文化和旅游宣传、文旅产品推介、乡村特色节会、非遗文化展示为主题的相关活动事先向县文旅体育局申报备案,事后经评审认定的,按照活动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项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旅游企业参展参赛。鼓励文旅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文旅产业展览和旅游促销活动,经参展单位申报主管部门确认同意,视参展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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