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陕西省西安市及各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要求、申报程序材料(附管理办法)

叶嘉佳 / 2024-03-26 1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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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安海关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40人。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对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七)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 被列入陕西省科研信用体系黑名单。

第七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业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中央驻陕企业直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材料的初评和评审工作,并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安海关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初评结果、专家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认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公示。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安海关根据确认认定结果联合发文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印发评价通知。

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第九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安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报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快报,年度快报作为技术中心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从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鼓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合并、分立、重组等变更情形的,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安海关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数据及信息的核实把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条 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至(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安海关联合发文,通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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