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开始了,各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有各类税收方面优惠好处,现就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所需要条件,相关要求,以及税收奖励政策做如下整理,有问题欢迎来电:18654199018
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工作要求
一、组织入库审核。各市科技局于每月5日前完成辖区内上月申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形式审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到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分批进行公示公告及入库。各市科技局审核提交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各市科技局在公示前需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并做好核查材料留存: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4.首次参评的企业。
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合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②、合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需同时满足)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居民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公司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上一会计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欺诈、严重科研失信行为,上一会计期间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公司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科研人员评价得分不低于0分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直通条件
符合评价要求的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综合评价得分的限制,可以直接确定符合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1.公司在期限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公司近五年获得国家科技奖励
3.公司拥有经评定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来,公司领导制定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税收奖励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附加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3.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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