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8日截止!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开始!

贾宏青 / 2025-10-14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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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数据企业申报范围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数据相关处理活动的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企业且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一)为行业或者跨行业发展提供具有一定质量和规模行业性数据集、数据产品的数据资源企业;

(二)从事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相关技术研发推广、设备制造的数据技术企业;

(三)从事数据标注或者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业务咨询、业务撮合、合规服务、金融服务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数据服务企业;

(四)以数据赋能产业发展、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及全域数字化转型、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数据应用企业;

(五)研发或者提供智能化数据安全产品、数据可信流通技术的数据安全企业;

(六)面向数据安全可信交换、高效流通利用,提供一体化算力、公有云、低代码平台、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及服务解决方案的数据基础设施企业。

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已开展市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企业申报时原则上应是市级数据企业。

二、安徽省数据企业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实施细则》及申报材料参考模板(附件1)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平台(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为https://www.ahzwfw.gov.cn/),在“安徽省数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使用“皖事通办”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进入安徽省数据产业生态专区。

3.市级初审。各市数据资源局指导或联合县(市、区)数据资源部门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各市数据资源局重点核验企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省数据资源局。省数据资源局加强对各市数据资源局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核实。

4.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省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安徽省数据企业证书。

三、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8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8日24时。各市数据资源局于11月23日前完成初审并将推荐企业意见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至省数据资源局法规标准处。

2.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按照《实施细则》及申报材料参考模板要求准备,并通过申报系统填报。

3.问题解答。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由所在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答,技术问题由技术支撑组解答(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4)。省数据资源局对各市数据资源局反馈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省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在省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中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组织和参与培育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

3.各市数据资源局要组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各地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初审,对未认真履行初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省数据资源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处理。

4.各级数据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培育,对符合省数据企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辅导其按照规定申报,对暂时达不到省数据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育指导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对经认定的省级数据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兑现有关培育政策,不断健全省级数据企业库、上市后备库、融资需求库和创新案例库,促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五、加强规范管理

1.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已认定的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三年内不得申报数据企业。已经认定的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或者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注册地已迁移到安徽省外)等调整时,调整后不符合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其数据企业资格。

2.各市数据资源局要组织摸排辖区内数据企业,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于2025年11月23日前提请取消或终止其数据企业资格,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同时对其他企业核查情况出具情况说明。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取消或终止其数据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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